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望權?

在父母離婚時,孩子若判給父或母一方,那麼一般情況下另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種特殊的情況:

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有近7000萬的留守兒童。這些留守兒童,大都是和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由老人們一手撫養長大,和老人待在一起的時間多於自己的父母,有些甚至都已經忘記了自己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望權?

在如此背景之下,我們需要探討一個問題,就是當父母離婚時,那些真正撫養孩子的老人有探望權嗎?

陳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對老夫妻,兒子因病去世後,孫子小李就和兒媳婦苗某居住在一起。苗某以老人探望孫子不利於孫子成長,且孩子從小並未和爺爺奶奶長期居住在一起,老人沒有探望權的法律依據為由,拒絕老人探望孫子。

自兒子去世以後,老兩口完全沒機會見到孫子。思念過度的兩位老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每週六或週日探望孫子一次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望權?

法院最終判決:每月的第三週週六全天老人可以探望自己的孫子

那麼法院為什麼允許老人探望呢?法律只規定父母享有探望權,並沒有說老人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且本案中老人並沒有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和老人的感情可能也並沒有那麼深厚。

我們來一起看看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法院本著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對具體情況予以確認。

本案中祖父母中年喪子,探望孫子可以緩解喪子之痛,撫慰老人的心靈,同時也可以使孫子從老人那裡得到關愛,彌補其失去的父愛,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望權?

對於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其實在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不享有探望權。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法律只賦予離婚後父或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探望權,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並未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此項權利。由此看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並不是探望權的合格主體,因此不享有探望權。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禁止即可為”

既然法律沒有禁止祖父母的探望權,而且探望權是親權的延伸,設置探望權的目的是為了給未成年人更好的呵護,幫助其更健康的成長,彌補其在父母離婚時失去另外一方的關愛,

這種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基於血緣親情的愛是無法因為父母離婚而進行割捨。因此,應該支持其擁有探望權。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沒有探望權?

我們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讓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享有“探望權”,是法治發展的表現,使人們不再拘泥於法律條文,而是從法律設置的目的去考慮問題,使法律和社會更好地結合在一起,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雖然道德和法律總是在生活中置我們於法理和情理之間,但是我們認為,只要守好法律的最低限,使道德發揮其更高的價值,身處法治社會中的我們才會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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