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支付期限如何與採購結果「相輔相成」

資金支付期限如何與採購結果“相輔相成”

■ 周景超

近年來,隨著政府採購規模的不斷擴大,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已成為政府採購領域廣為關注的焦點。在現實中,有少數採購人在採購合同中隨意設定資金支付期限或者根據“意中人”的要求變更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如,某單位購置一批辦公電腦,預算金額為11萬元,採用詢價採購方式,採購合同文本中資金支付期限竟長達三年之久。社會上對此“眾說紛紜”,長此以往,將會嚴重損害政府採購的公信力。

眾所周知,政府採購使用的是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本來不應該存在資金拖欠問題,究其原因:一是現行採購法律法規只規定採購資金支付程序,而沒有明確採購資金支付期限設定的要求。且尚未有統一的採購合同標準文本供參考。二是由於政府採購的商品種類繁多,不同商品的屬性、生命週期,履約驗收以及售後服務時間長短差異性極大,採購人很難設定出採購資金支付期限與採購結果相關聯的評價機制;三是出於某種私利,通過延長採購資金支付期限,減少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數量。

那麼如何讓採購資金支付期限與政府採購結果導向“前延後伸”呢?

首先,採購人應按照《預算法》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以及《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規範採購資金支付期限。依據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以及資金支付條款,並在採購公告中公開採購資金支付期限。通過公開採購資金支付期限,既能促進政府採購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又能使所有參與採購活動的供應商獲得相同的資金支付信息,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

其次,採購資金支付期限應依據採購項目的種類、生命週期,履約驗收以及質保期時間綜合分析後確定。一是根據項目的屬性確定。如,電腦、打印機等通用貨物類,產品週期比較短,市場價格波動變化比較大,採購資金支付期限應相對較短,待貨物驗收合格後,支付合同價款的90%至95%,其餘10%-5%作為售後服務保證金,在質保期屆滿後支付。再如,電梯、工程機械等複雜設備,產品週期比較長,除了對設備主機、附件和零配件等貨物進行驗收外,還要考慮安裝和調試,最終進行驗收。培訓等附加服務的驗收,可依據項目採購週期的長短確定採購資金支付期限。二是根據項目的生命週期設定。像辦公耗材、印刷品等低值易耗品,這類貨物較為普遍,生命週期短,且市場價格透明,供應商對採購資金支付期限更為敏感,採購合同簽訂後,一次性支付合同價款會獲得供應商更“實惠”的報價;三是根據項目的履約週期確定。履約週期短的項目,像辦公設備、電器採購等,採購合同簽訂後,供應商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即可供貨完畢,這樣就縮短了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再比如,網絡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項目前期需要規劃設計,而後期施工涉及多個行業且需要特殊製作,履約驗收期限會長一些,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可根據項目進度按比例設定。四是根據項目的質保期時間確定。貨物類商品質保期由國家規定的三包目錄商品和非三包目錄商品,國家規定的三包目錄商品按國家規定三包標準執行,非三包目錄的商品按行業標準執行。如,消防車、發電設備等貨物採購質保期相對比較長,可適當預留一定比例的採購資金,在質保期屆滿後一次性支付。

再者,還應根據項目的採購方式確定。若採用招標方式或詢價方式採購,由於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必須事先在合同文本中“固定”,這就需要根據以上方法綜合分析後確定。而對於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則可以在談判過程中隨著採購需求的變動同步更改採購資金支付期限的採購草案,同時還應看到採購資金支付期限與供應商的報價密切相關,對採購人有利且風險小的商務條件往往又可能對供應商不利,一旦供應商承擔了較大風險,他們就會將不利因素和風險列入成本,通過提高投標報價來抵禦這部分風險。因此,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可適當放寬採購資金支付條件,經過與供應商的反覆談判,實現從粗放到集約,提出對供應商更有利的採購資金支付期限,以取得供應商更合理的報價,從而實現物有所值的採購結果。

最後,採購人應以採購結果為導向,細化採購資金支付期限與供應商履約相關的質量標準、合同標的交付時間、施工進度、安裝、調試,履約驗收的方法以及質量保證期時間要求等內容,並在簽訂採購合同中予以明確。除由於貨物、工程和服務市場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採購人工作變動的原因以外,導致採購資金支付期限必須調整變更的,應當編制預算變更方案,報主管預算單位批准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可隨意變更採購資金支付期限。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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