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千萬要遵守

信訪人要履行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遵守禁止行為的義務、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如實反映情況,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盜用他人名義信訪。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信訪人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信訪人不得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信訪人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信訪人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不得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人以靜坐或採取其他方法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予以治安處罰。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強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救護、搶險、警用等車輛通行的,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信訪人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在重要場所、周圍或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跪地喊冤、出示狀紙或採用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的,予以治安處罰。

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的,予以治安處罰。

禁止在各級辦公大樓門前和樓內大廳聚集上訪,必須到專門設立的信訪接待大廳反映問題或約見領導同志。

堅決依法打擊策劃、唆使他人上訪的“黑律師”,加大對涉訪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聚眾圍堵國家機關,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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