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民間借貸僅有轉帳記錄,二審勝訴!只因:第17條!

「经典案例」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诉!只因:第17条!

「经典案例」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诉!只因:第17条!

轉自:法務之家

「经典案例」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诉!只因:第17条!

案情摘要:

張傑與朱曉是初中同學,二十年來相識相知。2014年6月初,朱曉生意急用向張傑借錢,張傑考慮二人情誼當即就將30萬元打入朱曉賬戶,未向朱曉索要借條。

半年後,上海樓市蒸蒸日上,張傑想把錢要回來投資買房,朱曉卻說沒向張傑借過錢,直接拉黑張傑。

張傑無奈之下委託本律師起訴朱曉。

開庭時朱曉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師出庭辯稱:二人之間有債權債務,30萬元轉賬款是張傑打包向朱曉的還款。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傑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張傑主張朱曉向其借款30萬元,然張傑對該借款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既無借款憑證,也無索款依據,張傑僅憑曾經有過的轉帳,並不足以證實借貸關係的成立,故張傑要求朱曉歸還30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上訴理由: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當事人和我同時對法官的說理部分不認同,遂提出上訴。上訴理由部分如下:

張傑與朱曉是20年的好友關係,因此未要求朱曉出具借條,一審法院不能僅以無書面借款合同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朱曉抗辯該筆轉賬系張傑歸還之前欠朱曉的債務,但朱曉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能因朱曉正在坐牢,舉證能力受限,無法當庭答辯,就擅自加重上訴人舉證責任,無視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朱曉十日內返還張傑30萬元借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張傑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朱曉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朱曉釋明應就其主張的償還之前的借款進行舉證,朱曉稱有人證可以證明當時借款情況,但證人無法出庭作證,且書面證言與朱曉主張的借款時間存在矛盾,朱曉亦無其他證據能夠對其主張予以證明,本院難以支持。

現朱曉未歸還借款,張傑要求其歸還本金並支付逾期利息,於法有據。

律師總結: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轉賬憑據沒有借條的借貸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大部分都敗訴。理由是法院認為這筆錢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還款或其它款項(礙於情面不能打借條,又擔心朋友賴賬,如何保護自己?我下次告訴你)。

所以聰明的律師遇到此類案件(只有轉賬憑據沒有借條)想出了“曲線救國”的辦法,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這樣起訴的好處就是,舉證責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說明款項性質,如不能對所收款項做出合理說明,一般都判決收款方返還款項。

但更聰明的律師一般給被告(收款方)出主意,此類案件不出庭應訴,法院缺席審判時無法查明款項性質,基本上判決原告敗訴(曲線也救不了國)。

面對此情此景,本律師聽到的一個極端案例就是,原告為使法院查明款項性質,曾“挾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至此,只有轉賬憑據沒有借條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當得利的理由起訴,也不必過分擔心被告不出庭時案件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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