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修訂送審稿)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榮譽性。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是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其他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對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和運行進行監管、指導和服務。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九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保障國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三條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00項。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提名,不受理自薦:

(一)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為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和組織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有關國家局,中央軍委科技主管部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者。

第十七條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進行評審,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

第十九條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公佈。

第二十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形成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審定結果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一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章、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國務院頒發證書和獎章。

第二十二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有關規定,提出科學技術領域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務院榮譽稱號的初步建議人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記錄不良信譽,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譽,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錄不良信譽、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負責監管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可以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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