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修訂 省級不再設置三級、四級響應

4月9日,記者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獲悉,日前,四川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再次進行了修訂。主要變化包括省級層面不再針對較大、一般地震災害設置三級、四級響應;增加了先期處置階段和恢復重建階段的應急處置舉措等。

據悉,《四川省地震應急預案》於2012年4月1日修訂印發實施,其間,四川經歷了應對“4·20”蘆山地震、“8·8”九寨溝地震、“6·17”長寧地震等重特大地震災害的考驗。在實戰中,四川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抗震救災經驗,同時也發現預案執行中的一些不足和短板。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強化省級層面對重特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滿足機構改革職責調整後的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地震災害事件按其破壞程度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預案》修訂後,省級層面針對特大、重大地震災害分別啟動一級、二級響應,不再針對較大、一般地震災害設置三級、四級響應,但特殊情況下,可提級響應。今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由震中所在市(州)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部門預案啟動響應。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由震中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這樣調整是因為《預案》印發之後,省級層面從未就較大或一般地震災害啟動過三級或四級應急響應。從現實需求來說,較大及以下地震災害由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即可,省級層面負責指導與協調。”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為適應機構改革,《預案》還對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13個工作組進行了調整,並對各工作組的職責任務進行了細化說明,以期指揮體系更加高效順暢。

此次修訂還增加了先期處置階段的應急舉措,要求受災市(州)、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迅速開展災情收集和自救互救等工作。上述負責人介紹,這是為了克服地震發生後的信息“黑窗期”問題。“地震發生之後,可能會發生通信中斷等情況,在應急響應啟動之前,亟需彙總相關信息,爭分奪秒開展救援工作。修訂後的《預案》則為市(州)、縣級開展抗震救災前期工作提供了‘範本’。”

除了應急處置,在應急保障方面,《預案》也作了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逐步建立和完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體系並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將應急救災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等等。

為讓各級各部門熟悉抗震救災應急工作,在演練方面,《預案》要求重點市(州)及所轄縣(市、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抗震救災應急演練;非重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災害等級劃分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佔我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的地震災害事件。初判指標:發生在省內市(州)政府駐地城區6.0級以上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事件。初判指標:發生在省內市(州)政府駐地城區5.0~5.9級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6.0~6.9級地震。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事件。初判指標:發生在省內市(州)政府駐地城區4.0~4.9級地震;或發生在省內其他地區5.0~5.9級地震。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事件。初判指標:發生在省內市(州)政府駐地城區4.0~4.9級地震。

(總檯央視記者 黃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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