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一年半後

《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一年半後​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一年半後


自2016年11月新《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出臺後,經調研,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對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反映如下。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表現出的很高的熱情,認為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維護了我們廣大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為民辦教育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很大的程度上鼓勵了社會力量辦學的興起,為民辦教育事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對《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認識不夠深刻,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對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管理認識嚴重不足,對“如何分類”、“到哪裡登記”、“如何登記”等不理解,甚至一無所知,就目前情況來看,各類民辦教育機構都是營利性質的,舉辦者大多不願意明確的選擇登記為營利機構,其目的很明確就是掛著非營利的屬性,去獲取更大的利益。

同時,由於目前未出臺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任何分類管理具體的實施細則,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的工商和民政部門,對衡量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的指標沒有可操作的界定標準,在實際審批時難以把握。目前難以對民辦教育機構進行完善的審查和監管甚至執法。

建議國家層面儘快出臺分類登記管理的實施細則,明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界定標準,最好由教育、人社部門在評估審批辦學許可證時給予認定,並在辦學許可證上標註分類,再由工商、民政部門按分類進行登記。這樣民辦教育機構才能走上規範管理之路。

《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一年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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