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竟然可以不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這個要加一個前提的,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在實際民間借貸中,有一些借貸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有些欠款超出了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用去還。
1.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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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月息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如果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已經給付,並且保留有相關支付記錄、憑條、證明,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歸還。
但是對於年利率在24%(月利息2分)和36%(月利息3分)之間的,借款人是不必要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但是如果已經給了就不能再要回來了。因為法律暫時對於此區間的利息沒有明確的解釋。
2.無效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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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4種:
(1)套取借款機構資金在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員工集資轉貸給他人,且借款人知道或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但仍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3.訴訟時間超過二年
在借款的時候,很多人會寫一張借條或者是欠條,但是如果沒有規定償還的時間,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你是持有 “借條”或“欠條”的求借人,那麼2年後,你就可以不用還錢了。
4.沒有明確約定
在一個借貸關係之中,雙方簽訂了合同,但是合同裡面沒有具體的約定好利息,那麼借款的一方就可以不歸還任何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所以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雙方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沒有約定的利息是不需支付的。此規定僅限利息部分,本金還是需要歸還的。
5.提前還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貸款公司在很多時候為了避免客戶進行提前還款操作,在合同內規定提前還款為違約行為,需要支付較大額的違約金。所以,在提前還款前,需要借款人先確定合同內容,避免違約。
6.不可抗力因素
因為個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導致無法償還利息,可以向貸款機構說明情況,申請延期或者免息還本金,但是不可抗力因素不是說你還不上就不用還了,而是需要提出申請。
關於不可抗力的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
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在各國法律中都是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可抗力將導致當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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