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重要提示

2018年全省統一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將於4月21、22日在全省11個市(區)政府所在地舉行。為了更好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生須知

1.考試開始前30分鐘,報考者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准考證方可進入考場,二者缺一不可。報考者考前應認真檢查身份證有效期限,考試當日前過期者需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持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者,應前往考務辦,經核實身份無誤後,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報考者應於開考前30分鐘及時進入考場,考場內將宣讀《考場規則》等考試相關規定。請勿在校園內逗留,以免影響考試

3.報考者可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鉛筆刀、橡皮參加考試。考場內備有草稿紙,考後收回。

4.報考者進入考場時,除規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並取消鬧鈴設置),統一放置在考場內物品存放處。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錶)、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開考後報考者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報考者須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區、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考試,坐錯座位按違紀處理。報考者入座前必須嚴格按規定接受安檢,安檢無誤後入座,並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確認。

5.開考30分鐘後,報考者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6.試卷發放後,報考者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准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准考證號對應位置填塗。答題前,須仔細閱讀報考者注意事項和作答須知,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區域內作答,不得做其他標記。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須按照要求將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位置。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

未按以上規定填寫(塗)個人姓名和准考證號、粘貼條形碼或未按答題要求進行作答者,將以該科目考試成績為0分或按違紀處理。

7.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菸,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接到試卷後,先檢查考試科目是否正確及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汙點等問題,應及時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否則後果自負

8.考試結束鈴響,報考者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清點收齊後,經允許方可離開考場。報考者不得阻礙拖延監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否則為違紀。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複製、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9.考試結束後,將進行雷同試卷甄別工作。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視具體情形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在考試期間,報考者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10.報考者須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將違紀情況向所在單位(學校)通報。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報考者於4月17日至4月20日24時從陝西人事考試網(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並仔細閱讀其內容。准考證是考生參加筆試、面試資格複審、面試、體檢、報到(或後期空缺職位調劑)等程序的必須憑證,請妥善保存。

12.應提前熟悉瞭解考點路線地址和交通情況,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防止誤考。

4月21日考試當天,正值西安市舉辦2018西安城牆國際馬拉松賽,請考生提前查詢有關交通情況,選擇赴考路線。因考點車位有限,請儘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同時,由於西安區域內分別設置省直和西安市兩個考區,以及部分市考點(學校)名稱相近,請考生務必認清考區考點,避免走錯導致誤考。

13. 請廣大考生關注陝西省人事考試中心公眾微信號 (sxrskswx),及時獲取考試資訊。

考務諮詢電話:029-89538291;投訴舉報監督電話:17792536650,工作時間接聽:8:00-11:40,13:00-17:00;

考試期間接聽7:30-12:00,13:00-18:00

考試期間工作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範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人社部令第30號)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考生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預祝考試順利!

陝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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