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資金存管和私募基金託管,就一定能管住風險嗎?

P2P網貸資金存管和私募基金託管,就一定能管住風險嗎?

近期來,部分網貸平臺、私募基金出現項目逾期、兌付困難、實際控制人失聯等風險事件。少數投資者未能分清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網貸資金存管、私募基金託管中的作用,採取了網絡發帖攻擊、圍堵銀行網點等“維權措施”。這些行為違法違規,給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帶來衝擊,應客觀理性地看待銀行在資金存管、託管中的角色和職責。

那麼,銀行在網貸資金存管和私募基金託管中,究竟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等,存管銀行對網貸平臺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這就說明,銀行存管業務並非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信用背書。《指引》第二條、二十條、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銀行的免責情形,如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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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私募基金託管業務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政策指引,私募基金託管銀行的職責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資料;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等。毫無疑問,銀行在託管過程中應嚴格履行《託管合同》。從上海意隆等4傢俬募基金風險事件看,託管銀行已經依法依約採取臨時止付、凍結賬戶等措施,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但需要強調的是,託管銀行不能也不宜承擔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無論是網貸資金存管還是私募股權基金託管,存管銀行和託管銀行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不承擔“共同受託”責任。同時,網貸與私募產品既不是銀行發行,也不是銀行代銷,存管、託管行為發生在銀行與網貸平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銀行不與投資者直接構成委託代理關係,銀行也不宜承擔召開投資者會議、登記投資者信息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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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投資者而言,要提高金融素養尤其是風險防範意識,不迷戀相關機構宣傳,不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正確認識銀行在存管和託管中的角色和責任:首先,存管和託管不等於監管。銀行作為商業機構,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制從未賦予也不可能賦予其監管的職責。其次,存管和託管不等於保全。如在網貸資金存管中,銀行對資金的保管作用僅限於存管賬戶中的資金。存管和託管不等於剛兌。按照“賣者盡責,賣者自負”原則,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在存管、託管過程中如有違規行為,未盡到相應的職責,應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罰。

對網貸平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應堅守業務本質,依法合規經營,並做好對融資活動、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職責。要加強信息披露,如實向投資者披露資產負債、投資收益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並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妥善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不能利用媒體宣傳、發佈公告等形式,誇大、曲解銀行存管和託管的作用,更不得以此為名義實施金融詐騙或非法集資等行為。

對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而言,要進一步深化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加快清理野蠻生長、違法亂紀的劣質機構,淨化市場環境,推動行業健康穩健發展。要加強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充分發揮監管、自律等職能,將突破監管規制進行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等隱患扼殺在搖籃中。相關機構要對投資者進行正確引導,既要“有作為”,也不能“亂作為”,不應將責任一味推給銀行。如果不阻斷非法金融機構及活動將風險傳導至銀行,那麼將可能損害銀行體系穩定性,進而動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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