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600餘噸有毒廢水僅判罰金2萬?江蘇檢察機關抗訴後改判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後發回重審的王某汙染環境案,法院撤銷了原審罰金2萬元的判決,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6年5月,有多名群眾向崑山市環保局舉報,周圍植物大面積死亡,水有異味。崑山市環保局認為該案可能涉嫌犯罪,於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經查,王某正是這個小作坊的作坊主。幾年前,王某來崑山打工,在沒有辦理任何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14年8月和幾個朋友“合夥”開了這個作坊,並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進行電鍍加工牟利,產生的有毒廢水則通過暗中打通的地下管道往外偷排。

到2016年8月被查獲時,這個非法經營兩年的小作坊已經偷偷向外排放含鉻廢水600餘噸。其中,汙水中六價鉻的排放濃度超過國家規定限值標準的23倍,總鉻的排放濃度甚至超過國家標準1000多倍,造成周邊土壤和水質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

2016年12月,崑山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行為已經構成汙染環境罪,但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王某罰金2萬元。崑山市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過輕,提出抗訴。

蘇州市檢察院結合全案事實、證據認為,法院一審判決確屬量刑過輕。王某開設作坊時間跨度長,排放的含鉻廢水量極大,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本身就應嚴厲打擊;其歸案後認罪態度一般,也不存在可以免除實刑的特殊情況;從調取的近3年來崑山法院同類型案件判決書來看,本案中非法排放的廢水指標最高、時間最長,而量刑卻最輕,相比之下明顯失衡。該院依法支持抗訴。

抗訴期間,蘇州市檢察院還補充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進一步證明了王某偷排有毒廢水導致電鍍廠周邊環境嚴重汙染的事實。

2017年11月,蘇州市中級法院採納抗訴意見,裁定發回重審。近日,崑山市法院作出判決,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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