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申請執行人:關於執行不能您應該知道的事

很多申請執行人都認為,

只要法院判決了,

就一定能拿到錢,

如若拿不到便是法院執行不力。

實際上,

申請執行人是混淆了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兩個概念。

許多人都知道“執行難”,

但卻從未聽過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和“執行難”

有什麼不同?

法院針對“執行不能”案件

有哪些處理方式?

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即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被執行人逃避執行、隱匿財產,有協助義務的部門不配合,導致法院查控財產難、找人難,造成執行工作不能順利進行。

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即法院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和執行手段後,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

進一步解釋,執行難就是有錢不還;執行不能就是真的沒錢。

不明白?

那我們就通過兩個案例

直觀地瞭解一下兩類案件的區別吧。

胡某等申請執行徐某吳某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與吳某系夫妻關係,徐某因經營需要,分別向原告陶某、文某、胡某借款本金200 000元、500 000元、2 000 000元。2017年5月21日原告陶某、文某、胡某分別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7月6日桃江縣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7)湘0922民初994號、995號、9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徐某、吳某償還陶某借款本息224 000元,償還文某借款本息590 000元,償還胡某借款本息2 320 000元。

因徐某、吳某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陶某、文某、胡某於2017年8月3日向桃江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桃江法院於2017年8月9日向被執行人徐某、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徐某、吳某的銀行存款、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經網絡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徐某、吳某有部分銀行存款,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執行人徐某、吳某的銀行帳號7個,2018年12月12日至15日分別劃拔了被執行人徐某、吳某的銀行存款共計82 367元,扣除案件受理費20 075元,執行費37 372元,申請執行人可受償的金額僅24 920元。經傳統查詢,被執行人徐某在桃江縣桃花江鎮芙蓉路有面積為1648.01平方米的房屋一棟,但該房屋在湖南桃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貸款6 000 000元,抵押貸款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止,至2017年9月25日止尚欠抵押貸款本息共計6 035 765.99元。2017年8月22日桃江法院對被執行人徐某所有的位於桃江縣桃花江鎮芙蓉路的房屋一棟予以查封。因該房屋抵押貸款數額較大,評估費用較多,處置房屋的餘值不足,申請執行人承擔的風險較大,故未進入評估、拍賣程序。

申請執行人意見

本系列案涉案標的較大(共計3 134 000元),經桃江縣法院向各申請執行人解釋,通報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後,各申請執行人均同意桃江縣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涉案標的較大,雖被執行人擁有1648.01平方米的房屋一棟,但房屋有抵押貸款600餘萬元,處置該房屋的餘值嚴重不足,故申請執行人暫不要求處置被執行人的房產,由此造成了“執行不能”。

申請執行人胡某、唐某申請執行孫某合同糾紛兩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孫某以發包項目需繳納保證金為由,接收了胡某和唐某的保證金分別是50000元和40000元,但後項目未能成功競標,保證金又未歸還,經赫山區法院組織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孫某確認需要歸還胡某40000元及利息,歸還唐某50000元及利息,但一直未歸還,故兩原告申請了執行。

執行情況

立案執行後,赫山區法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孫某到法院,但孫某未到,按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經上門和到益陽市中心醫院進行確認,被執行人孫某已患胰腺癌,並在中心醫院進行了手術,同時其妻子也患有乳腺癌,有一個兒子17歲,正在就讀技校,其本人是益陽市鳳凰湖農場的職工,準備向勞動局申請病退,家庭生活極其困難,為治病已經家徒四壁,四處借債,且申請執行人均已知道此情況。

針對此種情況,赫山區法院擬對雙方當事人做好相關事項的筆錄後,告知申請執行人相應的執行不能的法律知識。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決勝之年,我市兩級法院正以“決勝執行難”的戰鬥狀態衝鋒陷陣,攻克了一件件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朝著“90%以上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的目標邁進。但一些“執行不能”案件雖然不屬於“執行難”案件,卻影響了法院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

遭遇執行不能該怎麼辦?

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彰顯司法裁判權威的重要工作內容,也是法院職責所在。當事人贏了官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是否能夠執行到位、執行效果如何,除了依靠法院採取紮實的執行措施外,還要結合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對於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窮盡執行手段與措施後,仍不能執行到位,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這也是申請執行應當承擔的相關風險。

法院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對於此類“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司法救助。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抓失信被執行人,

發佈懸賞公告,

公佈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執行幹警們

一直都在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執行難”,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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