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董事长三次减刑,刑期现在变成16年,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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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78条〈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田文华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这个不是社会现象,而是法律的适用。减刑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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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每次看到这个问题每次想到一次次减刑就觉得寒心!请问减刑有征询广大民众意见吗?有想过那些受害者的感受吗?最主要是16年第三次减刑,媒体从未有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都被蒙在鼓里,这么大的事件整整过了两年才曝光,实在令人费解!!


我们来看看三次减刑的时间和减刑原因: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徒刑改判19年!减刑原因: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第二次:2014年获减一年九个月!减刑原因:2011年减刑后,田文华因改造表现较好,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且无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我们再来看看
服刑期间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so不知田文华立的是上面的哪一件大功?在公众的印象中,所谓无期徒刑,其实与“把牢底坐穿”差不多,这也是为非作恶者应为自己严重罪行付出的代价。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仅过了9年多的时间,作为主要责任人员的田文华,竟然获得了三次减刑,而且每次减刑时间都那么刚刚好,都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从现在开始计算,只需要再过9年左右便能出狱,还没算上保外就医,这样时间会更短~


是,法律是有这规定,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真改造的可获得减刑,这些都有法律依据,但田文华不是一般的罪犯啊,她犯的可是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能和普通刑犯一样吗?是,她是年纪大了。或许等出来那天头发花白牙齿掉了,但这也不能忽视她犯下的弥天大错!原谅她是上帝该做的事情!这样减刑真的会寒了大众的心!


就写到这了,感谢大家耐心看完!欢迎大家点赞评论转发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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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的劣质疫苗事件正处风口浪尖,而三鹿奶粉前董事长田文华三获减刑的消息又进入公众视野。这两起事件都是发生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恶性事件,田文华作为高俊芳的“前车之鉴”,其三获减刑自然会牵动公众神经。

其实公众质疑的并不是田文华能不能减刑,而是她的减刑太贴近法律规定了,给人一种非常奇怪的感觉。

2009年3月15日,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律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执行两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田文华于2011年6月13日被提请减刑,最终减为19年有期徒刑。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田文华几乎是在服刑两年以后就获得减刑,并且刚好减到最低年限。

法律规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2014年5月,田文华又获得减刑1年9个月。在时间上,田文华这次提请减刑距离上次裁定减刑刚好又是两年,减刑幅度上又是接近最大年限。

2016年7月18日,田文华又被提请减刑,最终又减刑1年6个月。我们又可以发现,田文华又是如出一辙地刚过两年就获得减刑,减刑幅度又是接近两年。

田文华的减刑之路确实和法律规定贴合得“天衣无缝”,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社会公众也不是在质疑她能不能获得减刑,而是

希望能够公开她的减刑依据,尤其是想知道她是如何做到那么多重大立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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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董事长减刑有无期到16年,这个问题说明了怎样的社会现象。从问题的根源说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给人带来了危害,当时的判决也是复合民意的。可是一次一次减刑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是没有健全,对董事长来说可能是因为表现好减刑。可对事件的当事人这样就有难以让人接受的道理,因为给人造成的危害已经超出了让人想想的概念。当事人应该在事件发生及现在有个交代,也应该换位思考这个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这个问题说明了我国法律方面还需要加强,应对事件的情况进行对刑事责任的进行划分。也应该有更好的突出出来当对大众造成伤害时法律的威严性。这就造就了事情的融化性。所以以后对事件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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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是在2009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截至目前,田文华已经获得了三次减刑:

2011年11月4日,从无期徒刑建委19年,剥夺政治权利由终身变为6年;

2104年5月23日,减刑1年9个月;

2016年7月18日,减刑1年半。

在三次减刑之后,田文华的刑期15年3个月。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未来田文华还会获得几次减刑。

那么,这位曾经犯下“不可饶恕”罪行,害死害惨多少孩子的女人,会不会再过几年就刑满释放出狱了呢?

根据有关规定,除死刑之外,死缓、无期徒刑,在缓刑期间或者服刑期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均会获得减刑。但减刑都有最低服刑期限的规定。死缓在获减刑之后,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于25年,无期徒刑获减刑之后,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于13年(以前是10年。)

所以,即便田文华再次,多次获得减刑,她也要在监狱中待够13年,才能出狱。

2009年,67岁的田文华锒铛入狱,等到出狱,她将已经是80岁的高龄,这就是做黑心企业家的代价。靠坑蒙拐骗害人积累起来的财富,有命赚就怕你没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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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6年,这期间在监狱发生什么我们不可能知道,也没见相关报道。从理论上来讲,这是可能的,只要程序不违法,就不要去质疑。至于在监狱体积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刑,大概减多少,法律和司法部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有司法解释。各省的的监狱管理局和相关的司法部门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服刑人员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

一是认罪悔罪,财产刑已执行终结。主要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认罪服法,不申诉,以及缴交全部罚金。

二是能够积极劳动改造,完成了自己的劳动定额任务。监狱会根据犯人年龄、身体状况定劳动等级,并下达相应劳动任务,这是减刑的重要依据,完成好的,有嘉奖,嘉奖达到一定次,有表扬。现在全国已进行改革,都按积分进行考核。

三是立功、重大立功。包括发明专利、自学成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舍已救人、制止犯罪、现身说法、发表重量文章等等,这可以拿到比较高的积分,减刑的幅度也相应较大。

因此,田的减刑只要符合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走足了程序,就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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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现在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是好的一面,并不是说这样就不好了。可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觉得这样会让违法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也确实第一天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我都不知道如何评价此事。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我们需要给那些本性不坏,只是因为一时的过错犯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一颗狠毒的心,可能有些犯罪入狱的人都不知道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有些人的犯罪是因为情急之下的失误,而造成对他人的致命伤害。这些都是法律需要考虑的,我们不能因为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无辜被牵连的好人。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我们有爱,而让那些违法分子钻了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就原三鹿奶粉董事长田文华获三次减刑来说,相关部门肯定有他们的法律依据,我相信他们在现在这个时代还有那么大的胆子乱来。而且还是一个曾经犯下重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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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董事长减刑说明了刑法还有漏洞,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另外立法。

一,对于反人类罪,制假制毒食品药品罪,叛国罪,泄露国家机密罪,拐卖罪,巨贪,恶性故意伤害罪应该处以最高刑死刑,至少判决后不得减刑。

二,对于刑法中的取保,监外,缓刑,减刑应该全程行为和证据,交由上一级执法部门严格严厉的审核,审核单位不应该同单位。

三,对于刑法中的取保,监外,缓刑,减刑可能会是腐败的土壤,防止以“钱”开道,暗箱操作为各种改判应该加强严格严厉的监督审核机制。

四,加强法官量刑的公正性,对于各种恶性案件都应该公开透明的审判,增加监督机制。避免各种徇私枉法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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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头条作者,我们在评判一些问题时,最主要的就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不能为了点击率,人云亦云。

比如田文华的减刑,在法院没有剥夺其减刑权力的前提下,其得到相应的减刑,虽然五年减刑三年多幅度有点大。总的来说是比较正常的。

犯人减刑与社会无关。相较于法院对田文华的定罪量刑,执行监狱给田文华的减刑应该说还是比较合理,也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对田文华定罪量刑时,是否量刑过轻。主审法院应该依据田文华所犯罪行,在判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基础上,还应该有没收全部家产和不得减刑等附加刑。

既然当时法院除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不得减刑或假释的附加刑。那么,田文华就有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且,根据田文华以前的社会地位,监狱对其的减刑幅度并不是太大。毕竟,无期徒刑依法是可以改判为最低十五年的。


我不像坏小孩


反映的就是法律缺乏长效的惩罚机制,对罪大恶极者威慑力太低。

大家先冷静,不要乱骂。虽然这些人罪大恶极,但是在没有明确判决不得减刑的情况下,这种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案件前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所以插一句话,我认为这次高俊芳多半也是判处无期徒刑,尽管我也无比希望判处其死刑。


我们国家法律里没有“终身监禁”的规定,所以我们国家的无期徒刑更多的是一种刑法威慑。根据刑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满后,只要表现良好,就可以转为无期徒刑。所以可以看到田文华在2011年也就是被判无期两年后,转为了19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最多20年)。




那么接下来,在有期徒刑的过程中,只要有良好表现,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每过2、3年都是可以有一定的减刑的。这是因为法律上会认为罪犯真心悔改,不再危害社会。具体的减刑规定在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详细的规定,我就不再详述。所以大概算一下,如果一直表现良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坐牢10到12年的时间后出狱。比起这些假奶粉、假疫苗的危害,这种处罚实在太轻了。所以建议应该学习下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应规定终身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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