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籃橋「狸貓換太子」

這兩起冒名頂替的出獄案,分別發生在80多年和60多年前,他們共同的特點是,一方以金錢為條件,另一方以犧牲自由為代價,雙方互相利用,各得其所

徐家俊/監獄史學者

“桃僵李代”是古代“三十六計”之一,比喻互相頂替或代入受過。通俗的說法就是“掉包”。在商業交易和社會活動中都有“掉包”事情的發生。

宋代有“狸貓換太子”的傳聞;蘇州評彈《描金鳳》中,也曾有獄卒之子出於義氣與被判死刑的蘇州秀才換監的情節;呂劇《姐妹易嫁》裡,還有山東姑娘代替貪富嫌貧的姐姐嫁給平頭小夥的故事。儘管這是虛構的藝術作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確有其事。

民國時期上海漕河涇監獄犯人許阿琴,因強盜罪,被上海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1930年3月13日入監執行。1932年1月15日,許阿琴的監舍裡,又來了一名叫王學生的新犯人,他犯竊盜罪,判拘役50天。

許阿琴是一個慣犯,家中有錢,因此家人常來會見;王學生是初犯,家中較貧苦,平時並無接濟。許阿琴對同監舍的王學生虛情假意,以錢財為條件,要王學生同他互換姓名與番號。

1932年3月2日,本應該是王學生期滿釋放的日子,但是王學生沒有出獄,卻讓許阿琴冒名頂替出獄了。出獄之際,許阿琴不僅把獄中的生活用品和監獄臨時保管的貴重物品送給王學生,而且還給了同一監舍的其他犯人一些好處,短期內也封住了他們的嘴巴。

直到20天后,東窗事發。

主管看守長聞悉後馬上向典獄長彙報,典獄長通過檔案卷宗,查到許阿琴的住址以及平時到監會見親屬的住址。一面派出看守10餘人分頭嚴密緝捕,一面對犯人王學生提出審訊。

據王學生供述,他因貪圖錢財,以“自由”換金錢,甘願多坐牢房,答應與許阿琴私換番號,讓許阿琴頂替出獄。隨後,監獄在當月28日,在上海東郊的川沙縣境內將許阿琴捕獲,收監關押。

冒名頂替案的兩個當事人,許阿琴與王學生已經構成獄內重新犯罪,由上海地方法院併案核辦以彰法紀。

另一方面,漕河涇監獄也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該科候補看守長英某因疏忽管理,對於犯人之間私換番號的情況,在管理名籍時沒有發現;第二科主科看守長楊某疏忽公務,在辦理犯人釋放時,也未能察覺,對此,兩人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考慮到此案發覺數日內,已將許阿琴捕獲,故從寬,各記大過一次。

後來,這樣“掉包”的事情在上海灘再次上演。

1949年8月22日,上海某公安分局拘留所裡來了一批犯人,內有犯人李某,時年20歲,捕前系三輪車工人,因盜竊罪被捕,家中經濟條件較差。另一名犯人朱某,時年23歲,也是因竊盜罪被捕,捕前職業系銅匠,經濟條件較好,家中開有陶瓷店。李、朱兩人原先不認識,拘捕後關押在一起,兩人年齡相仿,長相相似,案由相同,彼此住址較近,從而拉近了心理距離。

朱某頭腦活、工於心計,他與李某在閒談中獲悉,李某也犯盜竊罪,且是初犯,罪行輕微;自己則作案多起,屬慣犯。

朱某判斷,李某的處理肯定比自己輕。於是朱某利用李某家境條件較差,愛貪小便宜的弱點,以小恩小惠拉攏他。

有次朱某以關心的口吻對李某說:“在家靠父母,外出靠朋友。現在我們就是落難朋友、鐵窗兄弟,大家要互相幫助,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朱某趁熱打鐵提出,“我們不如互相幫忙,吃官司時我們互相掉換一下姓名,公安分局保管的物品,我值錢的東西全部歸你所有,你的破東西歸我,這樣你會在監獄多待一段時間,但是為了報答你的付出,我出獄後再送一筆錢給你。我出錢、你出力,我們互通有無,互不吃虧。” 開始,李某還有所顧慮,擔心事情敗露後,不可收場。後來在朱某的花言巧語之下,李某終於同意了這個“特殊的交易”。

9月10日下午,李、朱等幾十名犯人由大囚車從拘留所押送到提籃橋監獄。公安分局的押解人員拿了犯人的花名冊及相關司法文書,清點人數後與監獄的管理人員辦理了移交手續。監獄名籍股的幹警接過名單後,就對新入監的犯人辦理入監手續。幹部呼喊入監者姓名,叫到一名,犯人應答一名,再核查身份,詢問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家庭住址,最後按十指指紋,拍攝肖像照,檢查身體等。

由於朱某與李某事先已經作了串通,雙方互調身份、姓名,再加上名籍股個別幹警工作不夠細緻,核對材料不嚴,所以,在監獄留下的朱的指紋,實際是李的;留下的李的指紋,實際上是朱的。兩人同押一囚室,而且與其他犯人相處得也相安無事。就在他們入監的兩個月以後,李某由於罪行較輕,司法機關決定教育後保釋出獄。

解放初期,司法機關對部分犯人處保釋時,需要家屬或親戚朋友為被釋放人員“作保”,“擔保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需具備一定條件,比如,在上海要有固定職業、固定住址,或開設店鋪,有一定的經濟財產等。

詭計多端的朱某請來同鄉兼朋友周某為自己辦理保釋手續,並給了他一筆好處費。事後,朱某於1949年11月10日走出了監獄的大門。幾天後,公安分局的在押人員向監獄幹部舉報了這期“掉包”事件。經過取證調查,證實舉報材料屬實。監獄首先對在押的李某進行審查;而後又將周某拘獲。但是該案主謀朱某,已經聽到風聲逃跑了。

1950年2月,人民法院以“冒名頂替,致人犯脫逃”為案由,同時對李某和周某進行審判,法院認定李、周致使主犯朱某脫逃,李、周已構成犯罪事實,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對他們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作為監獄名籍股具體經辦出入監的幹部王某,由於工作不細緻,審核不嚴,導致犯人“掉包”,冒名頂替案發生,並造成一定影響,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冒名出獄的朱某,雖然一時漏網,但後來也被捕歸案。

以上這兩起冒名頂替的出獄案,分別發生在80多年和60多年前,他們共同的特點是,一方以金錢為條件,另一方以犧牲自由為代價,雙方互相利用,各得其所。而監獄管理人員則在新收、管理、釋放等環節上疏忽大意,導致犯人“掉包”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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