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狭路相逢勇者胜 渭南中院10起执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0起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狭路相逢勇者胜 渭南中院10起执行典型案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0起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良煤炭公司)。登记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大街35号,实际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殿下。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原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26137.21元、律师代理费51962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的约定利息2329582.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申请人中原公司2016年3月22日至裁决书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逾期不予支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仲裁费271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4412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良煤炭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并表示公司经营困难,且因法定代表人不断更换,无力偿还债务。后经本院与被执行人及其主管上级部门不断联系、沟通、做工作,详细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最终使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等,表示他们积极尽快与申请人联系解决此案。最终双方于2017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0万元,加上执行执行期间给付的20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断更换法人代表,而且公司金融账户等也无资金可供执行,且属国有煤炭企业,若采取强制措施,必将引起工人上访,社会不稳定。经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刚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张鹏充分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其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协调后,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使该案申请标的全部执结到位,营造了和谐执行的良好氛围。

案例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

负责人方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闽航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华亭镇宝钱公路1937号。

法定代表人陈鼎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水门道11号,系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备款2912.23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39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96781元。

本案在审理此案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场中路1177弄10号10幢101室和2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就上述被查封财产依法进行处置。该房屋101室总面积113.64㎡,评估价值为6250200元;201室总面积114.57㎡,评估价值为6301350元,两套房产总价值为12551550元。经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网上拍卖成交总价位为10315378元,其中101室成交价为第二次起拍保留价5047037元;201室成交价为5268341元,溢价率1.77%。该案所涉拍卖房产成交后,随着竞买人最后一笔尾款打入渭南中院执行款专户,异地财产移交的难题赫然摆在了执行法官的面前。异地移交,一方面人生地不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且房屋有租赁户居住,移交难度大。在充分研讨案情,做好执行移交预案的基础上,渭南中院执行干警一行4人,经过7昼夜的艰苦奋战,多方协调当地法院、公安、社区、物业及所涉抵押权人和该房产辖区各公证处等部门,与租赁户苦口婆心的交谈,明事理、析法理,最终租赁户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搬出了房屋。在上述房产顺利移交后,执行干警们又马不停蹄地协助竞买人去其辖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办理了相关不动产过户手续,至此改起异地执行案件得以顺利完成。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结,是我院首例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和异地执行移交成功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执行干警敢于担当和团队作战能力,积累了异地执行的丰富经验,是人民法院向全社会表明坚决打击抗拒、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与信心,也是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兑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承诺的具体践行。

案例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瑞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某某、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下称农行蒲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瑞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称瑞鑫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关镇长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继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乐新街301家属院。

被执行人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菊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长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三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行蒲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周某某、天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天菊公司位于蒲城县城关镇长乐路中段房产、土地(房产证号:蒲房权城登有字第13673、136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蒲国用2009第00404、00402号)。该标的物评估价为3465万元,网络拍卖一拍起拍价为2598万元,在2200多名网民的围观下,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开始拍卖,本应于12日上午10时结束,由于竞争激烈,网络拍卖平台自动延时,历经663次延时三个多小时,两位竞买人689次轮流竞价,于12日下午1时15分,最终被渭南市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4846.83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成交价比起拍价溢价186.53%、比评估价溢价139.86%。

拍卖成交后,为了能够顺利移交成交资产,该案承办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通过谈话掌握可能影响该资产交接的干扰因素;与合议庭成员赶赴现场,多次与工人代表、承租人、施工方及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处处设障,加之被执行人外债众多,合议庭决定实施强制移交。市中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长牵头的交接领导小组,设资产交接、警务保障、后勤保障、应急保障等多个实施小组,明确了分工,细化了责任。并根据移交任务需要,调集蒲城法院40余名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全力配合,防止交接过程出现其他不可预估的意外,联系了蒲城县120指挥中心和公证处等机构相关力量予以保障。

2018年1月10日,当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移交实施时,门口已经聚集百余人组成的阻拦人墙,阻止执行人员进入现场。面对这种情况,现场带队领导及组织人员,按照执行预案进行现场警戒,立即展开交接工作,资产交接组人员分类甄别各方现场围堵群众利益诉求,冷静处置,及时疏导,安排两级法院二十余名执行人员分别与相关人员选派的代表进行谈话,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进入现场后,交接组交接工作即在评估公司的协助下,由确定四至展开,对土地、房产、地面附着物和电力设施等进行了移交。

执行人员根据现场阻力的不同性质,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涉及原天菊集团公司职工104人被拖欠130余万元工资问题,决定将这部分欠款纳入本案后续总体执行范围;对和天菊集团公司有租赁关系的案外人,占有天菊集团公司门房东侧两间房屋开办“天菊便利店”小超市将其85岁老母亲安排在该超市坚决不肯搬离的情况,现场组织人员耐心劝导,通过威慑机制、普法宣传等形式,促使该案外人自觉腾房撤离现场;移交资产西部区域的非法建筑时,因其施工过程中拖欠施工民工的工资,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执行法官对这部分民工的权益在本案后续的执行工作中予以适当的妥善处理。在执行人员反复的劝说下,天菊集团公司的职工们逐渐散去。

整个交接历经七个多小时,随着执行交接进入尾声,另一起与本案移交资产无关联的案外人纠集其亲属和社会闲散人员几十人百般阻挠、情绪激烈,不仅阻挠买受方施工车辆进入场地,抗拒执行,并且不断辱骂执行人员。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针对其中两名行为极端的违法抗拒执行者,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司法拘留,强制带离现场。现场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对此二人再次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们也在冷静下来后认识到了自己妨害执行的严重违法行为,写出了诚恳检查,真实悔过。鉴于此,经现场指挥部研究,最终对其二人决定不再实施拘留措施。至此,该案现场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二、典型意义

该案网拍成功,溢价率较高,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和优越性,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够及时处置查封财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场交接过程中,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制裁,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营造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

案例4

刘某民申请执行赵某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民,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严通村八组

被执行人赵某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赵渡镇平民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2127196111188295.

申请执行人刘某民与被执行人赵某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大荔县人民法院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令赵某旺支付刘某民847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民申请大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旺在第三人姚某处有30000元债权,大荔县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姚某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某旺得知情况后,采取在姚某处敲盆子、喝农药自杀等手段相威胁,迫使第三人将30000元给付于赵某旺本人。大荔县人民法院遂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某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赵某旺采取装病、撒泼、藏匿等方式致司法拘留决定未能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旺家中有9亩冬枣树,年收入约100000元;面包车一辆,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0月,大荔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大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荔县公安局经审查,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7年4月刘某民向大荔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旺刑事责任。大荔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告人赵某旺实施了逮捕;6月14日,大荔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 6月16 日以被告人赵某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赵某旺不服,向渭南中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一方面裁定对赵某旺家的9亩冬枣园进行查封,一方面通过镇、村干部合力做赵某旺家属的工作。2017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旺一次性给付刘某民人民币6万元,刘某民对其余款项表示放弃,并对赵某旺行为表示谅解。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大荔县人民法院及时将此情况报告市中院,市中院终审依法判处赵某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赵某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该案通过刑事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仅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为该案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及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缓刑判决,有利于缓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执,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案例5

丁某强与雷某凡、钟某强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丁某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华阴市罗夫镇桃下管区五里村七组村民,住华阴市老车站街22号,身份证号:612125196204151018。

被执行人雷某凡,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老城街隆星酒店后院,身份证号:612125195511080032。

被执行人钟某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上洼村五组村民,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城关村,身份证号:610582197006010056。

丁某强与雷某凡、钟某强、华阴市商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某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某凡、钟某强支付房屋折价款25.3万元。华阴市法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雷某凡、钟某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雷某凡、钟某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丁某强房屋折价款25.3万元及诉讼费等,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雷某凡、钟某强均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2月3日,华阴市法院依法传唤雷某凡后,雷某凡支付了案款2万元。后经该院调查发现,雷某凡于2016年1月15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华阴市老城街45号的商住房以3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雷某凡获得售房款后,将款项全部用于清偿本人的其他个人债务。

2017年2月13日,华阴市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华阴市公安局,要求追究雷某凡刑事责任。同年2月24日,华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4月28日,华阴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2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7月11日,华阴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雷某凡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有商住房,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情况确认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情形,按照刑事公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打消其侥幸心理,有力地打击了“老赖”,彰显了司法权威,起到了震慑一个,打击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李某云、李某红、李某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澄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云,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澄城县交道镇北社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205053807。

被执行人李某红,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住址同上,系李某云之夫,农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209114272。

被执行人李某喜,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304233715。

申请人邮储银行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云、李某红,李某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某云,李某红支付申请人邮储银行澄县支行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某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相互推诿,申请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澄城县法院立案后,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喜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一再表示自己是担保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法官多次对其释名连带责任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后,李某喜仍坚持自己的观点。2018年6月20日,经执行法院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喜账户有一笔6000元的汇款,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7月5日,李某喜以自己账户存款被法院冻结为由,打电话不断责问执行法官,态度十分恶劣;在执行法官对其耐心解释扣划的法律规定后,李某喜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对执行法官进行辱骂和语言攻击,叫嚣把法院人骂人,看能把他怎么办。执行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喜传唤至法院依法处理。李某喜拒不配合,煽动家属及乡邻围攻法院车辆及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现场向群众讲明案情,得到了周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将李某喜传唤至法院。起初,李某喜仍态度强硬,情绪对抗,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又耐心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辱骂法官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李某喜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了具结悔过书,并诚恳的向执行法官道歉。执行法院鉴于其态度较好,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理决定。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损害人民法官形象,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处理,有力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了法官依法正当履职的行为。

案例7

陈某录、李某苗与陈某周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录,男,193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赵庄镇陈家醍醐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525193503102810。

申请执行人李某苗,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陈某录之妻。身份证号码:610525193608142827。

被执行人陈某周,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二申请人之子。身份证号码:610525195708202814。

申请人陈某录、李某苗与被执行人陈某周赡养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25民再1号判决判令:陈某周从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二申请人赡养费共计600元;二申请人今后的医疗费由陈某周负担三分之一。判决生效后,陈某周一直拒绝给付赡养费,陈某某夫妇心里仍抱一丝希望,希望陈某周能回心转意,但陈某周依旧拒绝支付二老赡养费,无奈之下陈某某夫妇于2018年5月25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考虑到该案系赡养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涉及家庭矛盾和掺杂更多的亲情关系,不宜简单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通过调解方式力求结案,以使破裂的亲情得以修复。该案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陈某周做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并到二申请人两个女儿家中分别做工作,最终使二申请人的三个子女同意共同协商解决陈某录夫妇的赡养问题。2018年6月8日,陈某录一家人到法院后,执行法官既向陈某周分析强制执行的利弊,又向陈某周及其两个姐姐以法说理,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采取亲情感化,法理并用的方式,经过“一刚一柔”两轮攻势,陈某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并当场交来之前的赡养费和医疗费,陈某录的两个女儿也表示愿意配合陈某周赡养好两位老人。承办法官又叫来其所在村组干部,监督陈某周及其两个姐姐在今后生活中赡养老人的情况,最终一家人和好如初,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结合案件特点,以调解方式为主,既维护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又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起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8

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党某亮、刘某含、董某、贺某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州区古郑路广电大厦一楼(下称兴华小额贷款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兴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党某亮,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华州区步行街16号楼。身份证号码:622801198611090038。

被执行人刘某含,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华州区华州镇吴家村白杨组。身份证号码:610521198703020040。

被执行人董某,女,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华州区瓜坡镇瓜坡街道办陕化老区20号楼西单元5楼西户。身份证号码:610521199002231763。

被执行人贺某,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风华路8号。身份证号码:610521199102070610。

被执行人郝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华州区华州镇新华东路华县计生局,现住华县西关街一组。身份证号码:610521198412051787。

被执行人王某振,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华州区西关街一组。身份证号码:610521198406190019。

被执行人牛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华州区华州镇新秦南路华县林业局。身份证号码610521198306270011。

被执行人温某萍,女,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家住华州区辛庄刘家村后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119880827328X。

被执行人仇某文,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华州区华州镇新华东路人才交流中心。身份证号610521198405010012。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华州区杏林复肥厂4号楼4单元5楼501室。身份证号码610521198803280632。

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党某亮、刘某含、董某、贺某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党某亮、刘某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兴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董某、贺某等8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主债务人下落不明,其他担保人则以无给付能力相互推诿,执行法院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主债务人党某亮、刘某含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线索,查询其他担保人情况,仅发现一辆登记的残旧车辆,价值亦不大,致使该执行案件难以推进。面对线上、线下均查无果的局面,执行法院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主债务人党某亮、刘某含及担保人贺某等8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2018年5月,被执行人贺某因生意急需飞往柬埔寨却被限制出境,当被告知其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限制出境的情况后,贺某随即来到执行法院履行了一半以上的担保义务;该案其他几位被执行人也因失信被曝光后,受到所在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问责,很快也将剩余的案款全部归还,一起长达两年的“骨头”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人民法院在传统查控手段无果的情况下,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和予以媒体“曝光”,对被执行人从法律及其联动惩戒措施上予以全面威慑,迫使各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偿还义务,在净化区域性法治生态环境和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积极引导作用和典型性。

案例9

马某仁与东某丽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马某仁,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阳县黑池镇北郭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524194809133618。

被执行人东某丽,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仓西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212719730415888X。

申请执行人马某仁与被执行人东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判令:东某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马某仁玉米款16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东某丽无视法律尊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8年6月12日,执行法院依法对东某丽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7月5日,申请人马某仁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被执行人有20余亩桃园,还有100多亩土地,每年收入不少于10万元,且生活条件较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东某丽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某仁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东某丽涉嫌拒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于7月6日,对被执行人东某丽依法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不仅公然挑衅了司法权威,也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所以,坚持执行工作的“一性两化”,尤其是强制性尤为重要。只有持续不断地加大打击力度,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良好氛围。

案例10

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吉某,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三组村民,现住韩城市新城区董村小区4号楼西单元二楼东户。身份证号码:610581199104080325。

被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006190336。

吉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天之后分居至今,期间吉某生育一男孩。陈某以双方婚姻基础差、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孩子由其抚养。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准予陈某与吉某离婚;孩子由吉某抚养,陈某每月负担800元抚养费,自2016年10月起每月5号前给付吉某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吉某的陪嫁物及个人衣物归吉某所有;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吉某生育孩子、抚养孩子期间的各项费用40000元;陈某支付吉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吉某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以儿子非其亲生为借口,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情绪对立,矛盾激化。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良好,为规避法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司法鉴定,确认了父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吉某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陈某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羁押后慑于法律威严,陈某亲属主动将全部执行款项如数交齐,陈某本人也写出深刻检查,承认了错误,并自愿缴纳罚款,得以提前释放,该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经法定程序鉴定双方系父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仍以非亲生为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显系逃避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对此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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