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 出了事故車主需賠償

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發生事故後造成他人受傷住院,近日,桂陽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決由被告鄧某某賠償原告聶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579.4元。

2015年11月20日,鄧某某駕駛車輛與聶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聶某某受傷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48天。聶某某住院期間由鄧某某派人護理40天,其餘8天由聶某某親屬進行護理。

2015年12月1日,經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某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聶某某無責任。

2016年4月18日,經鑑定,聶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肇事車輛未購買交強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鄧某某未給肇事車輛購買交強險,被告鄧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鄧某某應對原告聶某某承擔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37979.4,核減被告鄧某某已支付的14400元,原告尚有損失23579.4元應由被告鄧某某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俗稱“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準的,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車型號的交強險價格也不同。它對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減輕機動車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有著極大的作用。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然而,極少數機動車所有人仍然置國家《交強險條例》於不顧,不購買交強險。本案中,被告未給肇事車輛購買交強險,所以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本人賠償。如果被告依規購買了交強險,則在本案中原告的損失,可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貪圖小額的保費不予投保,卻給自己帶來了數萬元的經濟損失,顯然是得不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要引以為戒,依規購買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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