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江區法院為您解答: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如何賠付

名詞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在車險的賠償範圍之內,目前仍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近日,二道江區法院鋼城法庭就審理了一起精神損害撫慰金爭議較大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2019年9月26日,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車輛與一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摩托車車主喪生,原告某公司的車輛駕駛員為全責。原告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後,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保險合同賠付原告的財產損失,故起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應當賠付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爭議不大,但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存在較大爭議。

原告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

被告認為:原告投保的車輛的司機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而在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官立場:由於本案投保車輛的司機經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所以該車輛的司機不構成犯罪,被告抗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故被告需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釋法:任何人不經法院審判作出判決不能認定其有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劉振國 通訊員 高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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