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制度的確定性仍是企業的最大風險

出口退稅制度的確定性仍是企業的最大風險

前言:出口退稅制度是國家為了增強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的一項稅收安排。自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頻繁的調整和變更,使得出口退稅制度越來越多體現出政策性的特點。本文,擬與大家共同探討出口退稅制度的變革對出口企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一、出口退稅制度的發展歷程

1985年3月,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徵、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報告》,是我國第一個關於進出口稅收制度的規範性文件。

1994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確定了出口貨物零稅率制度。

1998年之後,為應對金融危機,國家多次調整出口退稅貨物範圍和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貿易的持續發展。

2003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將出口貨物退稅率調節為五個檔次,對我國鼓勵出口的產品不降或少降,對部分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取消退稅;同時進行出口退稅負擔制度的改革,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負擔退稅。

2008年,在美國次貸危機影響下,我國先後七次上調出口退稅率。之後,伴隨產業結構調整和出口產品結構升級,實行降低“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退稅率,對航天發射、影視服務出口實行免徵免退等一系列調整政策。

綜上,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由“中性原則”逐漸向結構性差別退稅“非中性原則”的轉變,出口退稅政策被越來越賦予產業結構調整、貿易促進等多項目標,使其越來越背離稅收制度的實質,轉變為政府的一項宏觀調控工具。

二、出口退稅制度的稅收中性原則

所謂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作為一項國家加於納稅人的負擔,應當儘量保持穩定,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除了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儘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尤其不能超越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

稅收中性原則落實到出口退稅上,應體現為對出口產品所含的國內流轉稅進行徹底退稅,即退稅率與徵稅率完全一致,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完全不徵稅。但這只是出口退稅的理想狀態,現實中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被賦予了更多的調控功能,即國家通過徵稅率與退稅率之間的差異,實現國家特定政策目標。例如對“兩高一資”產品降低出口退稅率,實際上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經濟手段增加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進而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實現國家抑制過剩產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同階段國家的調控目標是不同的,這就導致政府“因時制宜”對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雖然這種調整制度是為了經濟健康運行的需要,但是頻繁變動從根本上來說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制度的不確定性也使得出口企業難以獲得對未來稅負的穩定預期,不利於出口企業的經營決策,也提高了企業的稅法遵循成本。

三、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不確定性表現

1、出口退稅法律法規層級較低

我國在踐行依法治稅、保障出口企業退稅權利的同時,存在出口退稅稅制立法層次低,部門規範性文件之間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衝突。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大多數是由財政部或者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規範性文件組成,法律層級較低;部分省市稅務機關還會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再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文件的龐雜一方面導致稅務機關制定政策的隨意性較強,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政策理解不一,在執法過程中對稅法規定任意擴大解釋,自由裁量權力過大;另一方面也導致出口退稅業務專業性較強、操作難度較大,企業必須派專人實時更新學習規範知識,聘請專人負責出口退稅業務,提高了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2、退稅對象範圍較窄,退稅率頻繁變動

出口退稅制度作為一項稅收制度,本應遵循“稅收法定”“稅收中性”原則,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民主性,但在我國其更多被用作一項經濟政策服務於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控,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並未實現全部貨物勞務的出口退稅、免稅。未能實現真正的零稅率。另一方面,相關政策變動頻繁,尤其是出口退稅率自出口退稅制度建立以來歷經多次調整,對出口企業而言,難以獲得對未來稅負的穩定預期,不利於企業經營決策。

更為重要的是,騙稅分子鑽國家政策調整的漏洞,以出口退稅率高的產品為目標,如農產品、電子產品等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的高發領域,導致騙取出口退稅現象屢禁不止,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如果守法經營的企業不慎接到騙稅分子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要面臨稅務機關的函調、稽查等,甚至因涉嫌“騙稅”被暫停退稅或者不予退稅,導致企業無辜受牽、正常生產經營中斷,對其自身信譽也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3、退稅流程複雜,資料頻繁變動

我國出口企業辦理退稅程序較複雜,需要提交的憑證資料較多,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各種憑證,隨後經過稅務機關的案頭審核才能夠批准退稅。此外,辦理退稅還規定了時間限制,超期則無法辦理。稅務規範性文件的頻繁變更,出口退稅所需資料的“實時”變動,導致出口企業無所適從,降低了出口退稅的效率。

近年來,出口退稅業務中函調作為一個經常被提起的話題。函調是稅務機關為了應對愈演愈烈的騙稅形勢,核實出口退稅的真實性而實施的一項調查措施,是稅務機關判斷企業出口退稅真實性的主要依據。為了規避出口退稅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近年來稅務部門加大對供貨企業函調的審查力度,針對某一敏感地區或敏感貨物頻頻發函,如果回函稅務機關的調查回覆不準確,可能導致發函地稅務機關對出口業務真實性的誤判,進而對出口企業不予退稅,影響出口企業資金的正常週轉。

4、稅務機關處罰決定依據不足,稅企矛盾擴大

如前所述,由於稅收立法不完善,尤其是出口退稅規定更迭頻繁,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無法完全準確掌握現行政策規定,一旦被牽連涉及騙稅或者虛開,稅務機關為了防範執法風險往往對涉案出口企業採取暫停出口退稅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視同內銷徵稅等措施。由於上位法依據的不足,相關稅收規範性文件矛盾,適用依據存疑,容易引發企業對相關處罰決定的牴觸,進而產生稅企爭議。

四、企業如何應對稅收制度的不確定性

出口退稅制度的不確定性是我國特定經濟發展階段的必然結果,隨著稅收法定原則的確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不斷完善,完整出口退稅體系的建立,出口退稅制度一定會逐步向“中性原則”靠攏,實現出口退稅從政策向制度的轉變,更好的發揮其作為稅收制度的功能。現階段出口企業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風險防範措施,避免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1、守法經營,打鐵還需自身硬。在採購生產環節,加強對供貨企業的核查,確保購進業務真實可靠,防止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審查企業資信狀況、加強對購進貨物的質量審查等。在貨物出口環節,全面梳理風險點,包括對合作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對企業的工商登記情況、股權結構、財務狀況、行業水平、以往信用狀況進行全方位瞭解,並關注是否有負面信息發佈;對報關行、貨代公司、運輸企業等中介公司嚴格審查其資質,簽訂規範的服務合同並留存備查,做好相關單據的備案管理;對海關檢查積極配合,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防止海關的錯誤認定影響後續出口退稅的辦理。在申請退稅環節,參照稅務部門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系統,建立企業出口退稅預警監控系統,及時發現疑點;當有新的政策出臺,或有稅務風險發生時,企業要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對稅務機關提出的退稅問題或者交易對方存在退稅問題的,應當及時溝通、自查,確認相關事實並向稅務機關反饋報告,最大限度化解、消滅稅務風險。此外,加強自身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更新稅收法規政策,建立出口企業辦理相關業務的知識系統,最大限速提高學習和運用效率。

2、不畏艱難,積極尋求外部支持。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存在稅制立法層次低,部門規範性文件之間大量矛盾和衝突,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政策理解不一,相關行政處罰多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具有很大的維權空間。另一方面,由於出口退稅專業性較強,救濟程序複雜,建議出口企業發生涉稅爭議時委託專業稅務律師充分利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從法律依據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和程序違法角度進行充分論證,維護企業出口退稅權。此外,騙取出口退稅罪作為涉稅刑事犯罪的一種,我國刑法對其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企業一旦面臨稅務稽查被認定為騙稅或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掉以輕心,應儘早委託專業的稅務律師介入,通過律師與稅務、司法機關進行充分溝通,在稅務稽查階段將案件了結,最大可能的化解刑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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