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曝团购“半价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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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商网报道,在距离大唐芙蓉园不足1000米的长庆坊二期,西安市规划局191套团购房,价格还不到周边商品房售价的一半,大雁塔附近均价4495元/平。经记者调查发现,长庆坊二期开发商存在加盖和超面积盖房以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行为。西安市纪委监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介入调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相关法规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8年4月2日,西安市房管局对4家未取得预售证的楼盘进行处罚,最高罚单82万元;一家楼盘因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被罚2万元。

提示购房者:

在购房前,务必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看并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售房单位、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及楼幢号。切勿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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