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認定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普法」不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例:

2012年10月,劉廣利到鎮上的頁岩機磚廠上班,負責下料工作。2012年10月15日下午,劉廣利在排除機器故障的過程中右手被絞傷,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九級傷殘。事後劉廣利數次找到頁岩機磚廠負責人,希望廠方給予相應賠償。廠方每次都以沒有和他簽署勞動合同,與他不構成勞動關係為由拒絕賠償。萬般無奈,劉廣利提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自己與機磚廠的勞動關係,但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他的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沒有受理。

迫於生計,劉廣利決定外出打工。外出之前他找到律師諮詢,希望頁岩機磚廠能一次性付清相關賠償款項。根據他的陳述,律師建議他直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機磚廠的兩位合夥人。通過更換案由,擋在劉廣利面前的“攔路虎”頓時少了很多,普通的侵權賠償案件與以前複雜的勞動爭議案件相比就簡單多了。此案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調解結案。

普 法:

在此類工傷案件中,確定勞動關係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只有確認了勞動關係,勞動者才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與一般的法律保護不同,勞動法實行的是傾斜保護,簡單來說,就是給勞動者更多權利和要求僱主承擔更多的義務。認定勞動關係主要依據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而言,尤為重要。勞動者應當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確認勞動關係需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此案中,因為頁岩機磚廠沒與劉廣利簽訂勞動合同,頁岩機磚廠極力阻撓調查,其它工友也因計較個人得失而不敢得罪廠方,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就需要花費更多的周折,這無疑極大地加大了訴訟的風險。

為了避免風險,宜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機磚廠的兩位合夥人,這樣才更利於快速的解決糾紛並拿到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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