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频频家暴,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丈夫频频家暴,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案情简介

孙某(女)与杨某(男)于2012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9日生下一子,名杨某廷。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有时会有肢体冲突。2016年5月8日,孙某就此至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湖派出所报案,民警将杨某叫至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仅隔两天,即5月10日,孙某因不堪杨某的暴力行为从5楼的家中跳下,杨某随即将孙某送至医院抢救,侥幸孙某只是两根肋骨骨折。

治疗期间杨某请来护工护理孙某,并因其在5月10日那天将孙某的手机砸坏,又为孙某购置了新手机。孙某恢复健康后,仍感到无法再与杨某共同生活,现在外租房居住。同年5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湖派出所向杨某发出了南京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2016年6月14日,孙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禁止杨某殴打、威胁、骚扰申请人孙某。同时,自孙某出院单独在外居住后,杨某便不让孙某看望孩子,由于害怕杨某再次对其实施暴力,致使孙某一直未能见到孩子也无法与孩子联系。

丈夫频频家暴,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孙某认为杨某有家暴行为,孩子年龄尚小,跟随其生活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而杨某认为,虽然夫妻二人有争执,但其绝不会对孩子不好,自己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孩子出生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激烈时杨某还会有家暴行为,2016年5月10日更是差点酿成悲剧,夫妻关系已是急剧恶化,双方不能再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孙某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婚生子杨某廷的抚养问题,因孩子现尚未满2周岁,且杨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故由孙某抚养为宜。酌定杨某承担抚养费为2500元/月。杨某作为婚生子杨某廷的父亲,有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案件点评

丈夫频频家暴,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及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法律、司法解释也特别注重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直接明确了实施家暴一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本案是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抢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利的典型案件,被告是典型的家暴实施者,虽然其经济条件较原告好,但是考虑到其家暴史以及孩子年龄尚小,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甚至是伤害。并且,若将孩子判给被告由其直接抚养,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被迫独自居住时被告便不让原告看望孩子,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恐怕将再也无法见到孩子,这也会造成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母爱的缺失。根据保护妇女利益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依法作出由原告直接抚养孩子的判决。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非常之多,因此,在审理涉及离婚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若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则应将该因素当成首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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