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剑南春、五粮液、汾酒

几年前,茅台集团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但2016年年末,国家商标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茅台提出复审,今年5月25日,商标委再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剑南春、五粮液、汾酒

此次,茅台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此外,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茅台集团在起诉书中提出:

“国”自本身有“国家的”、“国家级”的含义,但是“国酒”作为词汇并不能得出“国内最好的酒”的含义,而所谓“国家级酒”的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国酒茅台”的含义应当结合这一商标的整体来理解。

“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国酒茅台”商标在形成之初即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发展中,茅台集团诚信、勤勉经营,获得了多个国家级、国际级大奖,其作为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地位已经为社会各界认同。

茅台集团认为,“国酒茅台”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国酒茅台”的使用并没有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注册并大量使用“国”字商标,如国窖、剑南春国宝等,与“国酒茅台”共存于市场多年。其他诸如药品、茶叶等商品,也出现了“国礼”、“国粹”、“国药公”等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标准,“国酒茅台”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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