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程序前置的思考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為確保如期實現預期目標,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了執行力度,另一方面也對制約執行質效的因素進行了調研。經調研,筆者認為,現行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制度是影響和制約執行質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了提高執行質效,節約司法資源,強化審執銜接,筆者建議取消在執行程序中發放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的做法,轉而在裁判文書中責令債務人報告財產和風險告知。

一、執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三書”送達率低,浪費司法資源,執行效率低。按照現行執行程序的要求,在啟動執行程序之後,承辦人需要給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風險告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從實踐來看,採取郵寄送達方式佔90%,直接送達佔5%,電子送達佔5%,郵寄送達成功投遞的案件不到40%。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執行效率也很低。2.程序繁冗,降低文書權威,貽誤最佳執行時機。現有裁判文書中對被告履行義務的期限均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入執行程序後仍需送達執行通知書,這就意味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不具有告知效力,還需要進一步藉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來告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有損於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權威性。且送達“三書”需要將近10天的時間,程序時間冗長,不僅無法對被執行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不利於快速執行,且在被執行人收到“三書”後極易轉移財產,導致貽誤執行時機。

2、財產報告率低,處罰措施適用難,整體效果不良。從筆者調研情況來看,80%的被執行人拒絕主動向法院報告財產,也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只有5%主動報告財產,15%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而且,實踐中對不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的被執行人處罰措施不利,財產報告制度的實踐效果並不理想。

二、建議將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程序前置

1、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中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的相關規定。結合執行實踐,筆者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關於發送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的相關規定,將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的程序設置前移至審判階段,融合在裁判文書中。具體而言,建議取消現行在執行程序中發放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的做法,轉而將該兩項程序前移至審判階段,在裁判文書的主文後註明被告履行義務的期限以及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的情形。至於操作步驟,又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在裁判文書主文後註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替代現行執行通知書的功用;第二步,責令被告在無法履行義務時主動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以便法院核實;第三步,告知被告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報告財產(指履行不能)的風險和後果,即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後,將被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扣劃、拍賣、變賣財產,被罰款、拘留、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例如,本院認為,……判決如下: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張某人民幣××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履行;如不能履行的,應同期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如未履行前述義務的,法院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配套內容:建立財產報告平臺。筆者建議的財產報告制度有別於現行的財產報告令制度,實際上是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無履行能力的制度。初步設想是建立一個財產報告平臺,在被告無法履行義務時,由其在該平臺上提供證明其無力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的證據,執行法官再根據其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實。

三、執行通知、財產報告制度前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將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程序前置到審判階段,對被告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均無實質影響,而且有利於實現審執無縫銜接,保障被執行人的知情權,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執行質效。但前述建議只適用於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其他法律賦予強制執行的文書不適用。將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程序前置到審判階段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1、是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力的要求。從法理上講,一份生效的法院法律文書確定了被執行人承擔一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就應自覺地在指定期間內全面履行,這是基於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力和確定力的要求。只要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該文書就具備強制力、確定力,而不需要等到進入執行程序之後再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當然,為了確保其知情權,可在文書中進行必要的風險告知並明確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2、是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益的要求。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是實現執行效益的內在要求。在裁判文書中告知被告不履行義務的風險、責令其履行財產報告義務,實現審執銜接,只要其未履行義務、亦未報告履行不能,法院即可直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益。

3、是實現公平正義價值的要求。司法公正不僅僅在於裁判的公正,還在於公正的裁判得到公正的實現。對於申請人而言,裁判結果再公正,如果得不到實現,公正將大打折扣。對於被執行人而言,如果無法履行法律義務,則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證明自己無力履行義務,從而避免被採取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等強制執行措施,也是符合公平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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