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決定對陳浩名下證券帳戶 實施限制交易一年

■記者 朱寶琛

《證券日報》記者日前從上交所瞭解到,因為違規減持,上交所決定對陳浩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紀律處分。

經查明,2018年7月16日,投資者陳浩名下證券賬戶(賬戶號碼:A75XXXXX65)通過大宗交易從寧波博泓合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博泓)處買入400萬股維維股份股票。7月17日,陳浩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400萬股維維股份股票,並再次通過大宗交易從寧波博泓處買入400萬股維維股份股票。7月18日,陳浩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103.88萬股維維股份股票。

上述大宗交易出讓方寧波博泓於2017年12月份協議受讓11534萬股維維股份股票,約佔該公司總股本的6.9%,成為維維股份大股東。寧波博泓先後通過大宗交易轉讓給陳浩的800萬股維維股份股票均為前次協議受讓所取得,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規定的應當受到減持限制的股份。

在此期間,除上述大宗交易買入股票外,陳浩名下證券賬戶均未持有以其他方式買入的維維股份股票。因此,作為寧波博泓大宗交易減持維維股份的受讓方,陳浩賬戶7月17日、18日兩次減持大宗交易受讓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減持細則》第五條關於大宗交易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股份的規定。

從違規情節看,根據大宗交易雙方會員提供的相關材料,7月上旬,大宗交易出讓方及其指定會員已向受讓方明確告知擬大宗交易出讓股份的減持受限性質,以及受讓後的減持行為需要遵守相關監管要求。在大宗交易前已明知受讓股份為寧波博泓協議轉讓取得的情況下,陳浩賬戶於受讓第二天(7月17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前日(7月16日)大宗交易受讓的全部減持受限股份,數額巨大。

此外,7月17日下午上交所發現陳浩賬戶涉嫌違規減持後,已就相關股份為減持受限股份、在大宗交易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等情況明確告知陳浩賬戶指定交易會員。在與會員溝通中,陳浩無視監管要求,堅持認為該部分股份不屬於減持受限股份。7月18日,陳浩賬戶再次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前日(7月17日)大宗交易受讓的減持受限股份。

“由此可見,陳浩賬戶違規減持主觀故意明顯,違規情節惡劣,屬於嚴重違反《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減持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的情形。”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

該人士同時表示,陳浩賬戶減持維維股份的違規事實清楚、情節惡劣。該賬戶現仍持有的維維股份股票屬於受限股份,應繼續遵守大宗交易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為督促當事人切實遵守法定義務,實現過罰相當的懲戒目的,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減持細則》第十七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決定對陳浩名下相關證券賬戶(賬戶號碼:A75XXXXX65)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12個月的紀律處分,即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不得賣出維維股份股票,週期為一年。

該人士最後表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交所决定对陈浩名下证券账户 实施限制交易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