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民促法修订VS教育股大跌,当教育行业“蝴蝶效应”来临,机构到底该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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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晚间,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配套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遥相呼应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已有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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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际联席会议与本次送审稿遥相呼应。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最值得关注的民办教育政策动态是6月12日发布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其中再次强调“营”(即营利性学校)与“非”(即非营利性学校)各行其道的宏观导向:

1)已强调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实施细则》,引导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2)已强调防止民办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并指出正在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办法。

3)再次强调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出台促进中小学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和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做好对其他类型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

而本次司法部针对“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质上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前的必要性程序,8月“送审稿“版本的核心条款已经在4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意见后进行过修改和调整。因此“送审稿“版本将对最终出台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图:民促法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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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背景之后,智来智库(zhilaizhiku)就带大家一起深度了解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到底还有多少发“子弹”,即将射入这教育行业与资本市场的星辰大海。

首先便是核心点: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句话明确表达了营利性学校可以集团化、连锁化办学,但是以营利性学校为主体的民办教育集团不能去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到企业运营层面,有出售意愿的办学者可能需要先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再考虑被并购。而上市公司在遴选并购标的时也需更加谨慎,“标的是否具备选择营利性的基础”可能成为并购方的核心考量。

关于举办者变更收益的“变”与“不变”:

1)不变:维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

2)不变: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在并购时只需变更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变化:对于2016年11月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这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明显要更加灵活。

需要关注:一是双方可以约定变更收益,但其中并没有限定收益的数额;二是不得涉及到学校的法人财产,即只能在股东层面交易,不能涉及到学校名下资产的处置。在现有的学校并购中,实际上也并不会涉及到学校名下资产。三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牟利”而非“谋利”,牟利是贬义词,侧重于交易的价格要合理、过程要合法,但并非限制完全不能获得利益。

送审稿公布后,存量民办学校市场出售意愿会更加迫切,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一级市场估值可能下行。但与此同时,并购面临的政策更加负责,实施的难度也将加大。

具体来看,对各赛道的影响如下:

(1)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可自主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在顺序上,须先转为营利性再加入收购进程,对高等教育的收购进程影响不大,同时可加速分类管理的实施推进。

(2)K12学历教育:在此前修订案中已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有营利性学校,此规定将直接影响K12集团内部利润转出、相关投资并购、以及资本化上市,上述不确定性将需后续相关政策、以及过渡期、新老划断等细则尚可明晰。

(3)VIE结构:未来通过VIE架构控制非营利性学校的方式是否能适用、是否新老划断等操作细节尚未明确。

——总之,不管怎么说,玩法变了,监管的标准变了,在企业还没有给出明确药方,新规靴子还未落地之前,这个不确定将一直存在。

其次便是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这其实更是直指目前海外上市公司基本都会遇到的问题:VIE架构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继续强调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强调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方式。

事前监管:在协议签订环节即介入监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送审稿中仍然明确允许WFOE公司和境内学校的关联交易。但对于如何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允的关联交易,本次送审稿中引入了“协议监管机制”,尤其强调对于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的严肃监管和审计。

送审稿的监管思路如切实执行,将减少“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现象,避免资金在办学主体和上市主体中的随意转移,加强规范VIE架构下的资金运作。】

此次文件中出现了“实际控制”和“协议控制”两个词,这是此前文件都未涉及的提法和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存在三种可能:

1)现有公司的VIE合同都存在法律瑕疵,因此需要重新更改结构,更改后所控制主体明确不得涉及非营利性学校,即全面限制VIE的协议控制模式;

2)有一定的新老划断,在未来的收购兼并过程中不得再采用VIE;

3)实际控制和协议控制都与VIE无关,而是指目前的法人结构需要符合法律和办学要求,即是维持目前的现状。

目前究竟是上述三种可能中的哪一种,我们均尚且无法确认。或可以明确的点在于:本次实施条例更加明确了政府态度,将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相对严格区分,减少灰色地带;允许合法合规转移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服务,但是要接受严格监管。

最后再看看第七条

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此前,很多民办学校是使用公办品牌,比如XX学校(某知名公办学校)XX分校这样的模式来完成的,本次条例原则上禁止了这种行为,一方面也是希望“以民办模式来打造民办品牌”,具体操作上也是这样的,宇华教育旗下的学校在上市前,就改掉了北大附中河南分校的称呼,全面统一改为“宇华教育”品牌。这也体现了民办品牌精神的落地。

【具体来看,以往独立学院会向母体学校缴纳一笔管理费(通常是学费的15%-30%不等)。

在该细则下,独立学院管理费将不再收取,加速独立学院脱离母体学校。

对于高教公司收购影响:

(1)中长期看,独立学院收购标的会增加。流程上目前收购独立学院一般采用先收购再转设的路径,未来可能先行转设且明确营利性属性;

(2)上市公司在收购价的谈判上更自如,不再受以往的“分手费”定价桎梏的限制。而现有上市公司为体内的独立学院缴纳的合作办学费用亦有望伴随细则政策得以优化解决。】

从其变化和起草说明来看,其实我们能够看出有两个问题存在。

第一,过渡期和补偿奖励问题。有很多人建议国家统一制定过渡期政策和补偿或者奖励的标准,但由于修法决定已明确把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所以没有采纳。

第二,关于扶持政策。由于各地情况不一致,比如税收优惠,所以只做出原则性规定,后续有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规范。此外还有的变化是,十二条原来没有对非营利性学校集团化办学额禁止型规定;原来征求意见中的三十一条是严重倒退,这一版的修订草案有了很大进步。

政府鼓励民办教育成为教育的重要供给组成部分,各地教育发展阶段和均衡性不同,因此在各地执行时仍然将存在较大差异。

而对于一些特定名词的界定也仍需等待进一步沟通。而从时间期限来看,会是一个较长的周期,目前是司法部给的一个送审稿,仍然需要等待如教育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待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同意,所以从目前的法案到落地需要较长时间,各地落实需要较长时间,过渡期等仍是较长时期。因此教育行业的慢与资本的快如何协调可能也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对估值的核心关注点。

1、明晰路径,《民促法“送审稿”》变化解读(国盛证券 鞠兴海、邵璟璐、赵雅楠)

2、《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一文读懂其中的变与不变 (中信证券 姜娅、冯重光)

3、VIE影响几何——民促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 (天风证券 章明)

4、《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重要增量信息解读 (中泰证券 范欣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

6、深入逐条解读《8月10日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金教育 吴劲草)

7、吴华教授: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解读(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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