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山區人民法院:借條未收回 會吃「啞巴虧」

近日,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未收回借條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該院審理後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元。

2018年7月3日,原告向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之夫何某借款48000元,並當場向原告之夫何某出具借條一張。後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原告之夫何某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工程款未結算為由,拖延至今。2017年6月19日,原告之夫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便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支付。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借款金額48000元中本金是隻有30000元, 其餘18000元是預先約定的利息,並且借款本金均已償還,其中30000元本金是在證人吳某、王某、陳某的共同見證下已經償還,另外18000元利息是在證人童某的見證下償還的。被告在償還借款本息後,向原告之夫索要借條時,原告之夫說借條遺失找不到了,被告基於對原告之夫的信任故未收回借條,也未要求出具收條,為了證明其主張,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人童某的錄音及書面證言,並向法庭申請證人吳某、王某、陳某、童某出庭作證,證人吳某、王某、陳某出庭作證,童某未出庭作證,通過法庭調查,證人吳某、王某、陳某三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確實證實被告已向原告之夫償還30000元借款,根據《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由於證人童某未出庭作證,法院對童某的錄音及書面證言均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原告18000元。

依據法律規定,當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借條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債務人在向他人借款時應當出具借條,償還借款時應當收回借條或是要求債權人出具收條,否則,在訴訟中極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中,債務人償還借款後,一定要索取收條並且收回借條原件。(劉龍林 羅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