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农业价值链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机制、问题及对策

依托农业价值链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机制、问题及对策

摘 要:农业价值链融资是破解“三农”领域融资难的新型融资模式,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是开展农业价值链融资的主要平台。本文以秘鲁咖啡生产合作社和我国黑龙江玉米种植合作社为研究案例, 论述农业价值链融资的运行机制、特点及成效, 分析目前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价值链融资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价值链其他主体的关系比较松散、农业价值链融资产品供给不足和配套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价值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等。依托农业价值链进一步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 以此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需要一方面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另一方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提升其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地位。

一、引言

目前,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 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机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等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加大, 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第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存在内部治理不完善、经济实力较弱以及缺乏合格担保物等问题。第二,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 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第三, 传统的融资方式具有交易成本高、手续繁琐、风险较高等问题 (张慧茹, 20l3) 。这些因素导致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农业价值链融资是一种应用于农业产业化并为链条上的资金需求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性融资模式 (李建英, 2015) 。农业价值链融资能够将链条上的各参与主体连接起来, 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从而使农业价值链上的金融机构为其它参与主体提供全面的信贷支持 (张庆亮, 20l4) 。依托农业价值链创新和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对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

农业价值链融资可以分为价值链外部融资和价值链内部融资 (王英姿, 2016) 。价值链外部融资是指金融机构依托价值链, 通过提供灵活、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将资金有效地注入农业价值链的参与主体, 使参与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变得更加稳定。价值链内部融资是指农业价值链上的参与主体之间通过赊账、预付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活动, 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 相互比较熟悉和信任, 信息透明度比较高。依托农业价值链, 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成本高、风险大、抵押物品缺失、难以实现价值增值和价值分享等问题 (张庆亮, 2014) 。农业价值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中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 农业价值链可以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价值链包含的环节从生产资料供应到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最后到消费者, 各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通过价值链, 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可形成紧密的联系, 实现整个价值链信息的双向流动。农业价值链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众多分散小农户的组织程度, 为链条上的合作社和其他参与主体提供更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 架起一座互通信息的桥梁。

第二, 农业价值链可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作为农业价值链上的一环,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价值链可以降低各种成本, 如生产成本、流通成本、交易成本等。农业价值链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社员的能力, 如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新技术等, 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 降低其经营风险。此外, 农业价值链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从而稳定农产品价格、降低市场风险。依托农业价值链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风险, 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第三, 农业价值链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抵押物不足问题。通过农业价值链, 可实现价值链参与主体之间的内部融资, 以及价值链参与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外部融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基于链条上不同主体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下游核心企业以商业信用等形式提供的价值链内部融资, 这种内部融资一般无需抵押品。还可以将信托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引入农业价值链上来, 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功能和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案例分析

(一) 国外案例——以秘鲁咖啡生产合作社为例。

1. 案例背景。

在秘鲁亚马逊地区, 一些具备一定技术和认证的小咖啡种植户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有机咖啡, 但是他们的收入并不高。究其原因, 一是咖啡种植户高度分散, 在生产中没有形成合力, 难以找到实力较强的合作伙伴并与之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二是分散的咖啡种植户缺乏资金, 难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当地的许多金融机构认为小咖啡种植户具有很高的风险, 一般不发放小生产者贷款, 并且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 手续繁琐, 信贷成本较高, 难以满足咖啡种植户的资金需求。

在咖啡价值链中, 处在最上游的小咖啡种植户一般将咖啡卖给中间收购商, 收购价格偏低, 但种植户能立即收到销售款。如果将产品卖给咖啡生产合作社, 种植户能获得更多销售收入, 但由于咖啡生产合作社资金实力不足, 交易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种植户往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拿到销售款。因此, 为了尽快获得资金, 多数种植户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将咖啡卖给中间收购商。

2007年, 国际信贷联合会与当地信用社开展合作, 鼓励当地信用社运用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理念来评价与咖啡生产合作社相关的风险和市场机会。当地信用社具体分析了咖啡价值链参与主体的生产周期、成本、收益和价值等信息, 并将处于咖啡价值链上薄弱环节的种植户和生产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 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2008年l-3月, 当地信用社累计向97家咖啡种植户和咖啡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 所有贷款最终都按时还本付息。

2. 运行机制。

在上述案例中, 依托咖啡价值链促进咖啡生产合作社融资的运行过程包括: (1) 咖啡生产合作社和种植户签订咖啡收购合同, 确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最低的收购价格等事项。咖啡生产合作社作为收购主体和承贷主体, 具有与咖啡价值链各参与主体互通信息的优势。 (2) 当地信用社向咖啡种植户提供生产资金70%的贷款, 支持其咖啡生产。 (3) 当地信用社向咖啡生产合作社提供短期贷款, 作为咖啡生产合作社支付收购咖啡的货款, 但要求货款必须通过当地信用社进行支付。 (4) 在向种植户支付咖啡收购款之前, 当地信用社将用该笔资金优先偿还种植户的贷款本息, 剩余资金再支付给咖啡种植者。 (5) 咖啡生产合作社对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和生产监督, 以提高咖啡的质量和产量。 (6) 咖啡生产合作社将收购的咖啡进行标准化加工并在市场上销售, 然后将销售资金偿还信用社的贷款 (见图1) 。

依托农业价值链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机制、问题及对策

图1 秘鲁咖啡生产合作社的价值链融资运行机制

3. 运行特点及效果分析。

第一, 系统整合咖啡价值链上的各参与主体, 使之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体。在本案例中, 虽然咖啡生产合作社在当地早就存在, 但是仅仅作为独立的生产合作社, 没有与下游相关企业形成紧密、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进而导致其缺少充足资金用于收购小种植户生产的咖啡。在新的模式下, 咖啡产销各参与主体签订协议, 规定咖啡的质量和收购数量、价格, 并由当地信用社设计适合咖啡生产合作社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 从而使各参与主体形成了紧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第二, 通过咖啡价值链降低信贷风险、提高种植户收益。生产合作社将分散的咖啡种植户有效地组织起来, 为其提供市场信息, 并对其提供农业生产指导, 提高咖啡的生产效率。生产合作社以协议价格统一收购种植户生产的咖啡, 有效规避了咖啡价格波动造成的市场风险, 降低了当地信用社生产贷款的信贷风险, 同时增加了种植户的收益。

第三, 依托农业价值链, 实现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 保障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当地信用社基于咖啡价值链上生产合作社与种植户之间稳定的购销关系, 根据生产合作社资金需求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 向咖啡种植户和生产合作社提供贷款, 并实现了资金在咖啡种植户、生产合作社和信用社之间的封闭运行, 有效防范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同时, 根据咖啡生产周期, 合理设计贷款偿还机制。种植户直接用咖啡收购款偿还生产贷款, 咖啡生产合作社用标准化咖啡的销售款来偿还信用社贷款。

(二) 国内案例——以黑龙江玉米种植合作社为例。

1. 案例背景。

五里明镇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 是该省产粮大镇, 主要种植作物为玉米, 当地政府以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为发展方向, 推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龙江银行是在整合当地四家商业银行的基础上, 吸收了包括中粮集团、北大荒集团在内的优质股东, 于2009年l2月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龙江银行以农业价值链融资理念为指引, 以五里明镇的玉米产业链为依托, 认真分析产业链上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和各自特点, 开发灵活的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形成“农户+合作社”的玉米价值链融资服务模式。价值链参与主体包括农户、合作社、五里明镇政府、龙江银行、中粮公司、中粮信托、东北农业大学等。

五里明镇政府成立胜利农业公司, 下设5个玉米种植合作社、2个农机作业合作社和l个米业专业合作社。胜利农业公司对8个合作社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机播、统一收获、统一销售;与此同时, 各合作社都是独立法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既保证了公司的统一管理, 又保障了合作社的独立自主性。玉米种植合作社在盈余分配上采取收入保底、盈利分红、风险保障机制, 既保障了农户的最低收益, 又增强了合作社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农户以土地入股玉米种植合作社, 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龙江银行为合作社提供信贷资金。玉米种植合作社与中粮集团签订订单, 将统一从农户收购上来的玉米销售给中粮集团, 中粮集团将玉米的销售款委托龙江银行与合作社结算。同时, 龙江银行在合作社土地流转规模化的情况下引入中粮信托, 设计出新型农业产业链信贷产品, 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实行资产证券化, 使合作社原先不能直接用于抵押的资产变成能够合理抵押的资产。借助信托财产隔离制度功能, 并将信托受益权质押给银行进行担保, 扩大了合作社抵押物的范围。此外, 当地农业部门聘请东北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对合作社玉米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2. 运行机制。

依托五里明镇的玉米价值链, 龙江银行解决了玉米种植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其运行机制为: (1) 镇政府成立胜利农业公司, 并下设玉米种植合作社, 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2) 镇政府将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和鱼塘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粮信托, 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 (3) 中粮信托以信托收益权质押给龙江银行, 为合作社偿还龙江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 (4) 作为承贷主体的合作社与龙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 龙江银行向合作社发放贷款。为了降低信贷风险, 合作社全体股东、镇负责干部与银行签署还款协定, 为合作社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5) 中粮信托将流转土地出租给玉米种植合作社, 中粮公司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建立产销联合关系, 并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合作社生产的玉米。 (6) 中粮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协议, 委托龙江银行将销售款转付给合作社, 此时, 龙江银行扣除合作社的本金和利息后, 将剩余销售款支付给合作社。 (7) 镇政府使用专项资金对合作社提供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等政策优惠。 (8) 科研部门对玉米种植合作社玉米的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刘西川和程恩江, 20l3) (见图2) 。

依托农业价值链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机制、问题及对策

图2 黑龙江五里明镇玉米种植合作社的价值链融资运行机制

说明:“三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鱼塘承包经营权。

3. 运行特点及效果分析。

第一, 通过玉米价值链提高合作社对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降低信贷交易成本。胜利农业公司下设合作社, 农户以土地入股玉米种植合作社, 实现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此外, 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 龙江银行通过对合作社集中发放农业信贷, 大大降低单位信贷交易成本。

第二, 合作社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通过流转转化为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土地, 使玉米种植产生规模经济。土地规模化经营稳定了中粮集团的粮食供应, 提高了农户收入, 拓展了龙江银行、信托公司的业务。土地规模化经营成为设计新型金融工具的关键, 增强了合作社融资能力。

第三, 引入信托机构, 对不能直接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和鱼塘承包权经营权进行资产证券化, 进而变成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然后将信托受益权质押给银行, 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解决了合作社缺乏合格抵押物的问题。

第四, 依托农业价值链降低信贷风险。中粮集团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玉米, 降低了合作社面临的市场风险, 确保其按期还贷;信贷资金在中粮集团、合作社、银行之间封闭运转,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合作社股东及镇负责干部为合作社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科研机构专家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指导, 降低合作社的生产风险。上述措施均有助于直接或间接降低信贷风险, 从而提升银行融资意愿, 增强合作社的外部融资能力。

四、国内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价值链上其它主体的关系比较松散。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核心企业的关系比较松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发展初期, 在市场中缺少话语权, 核心企业一般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来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并确定交易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通常根据市场价格作出交易选择, 将产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交易对手。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核心企业之间多为短期合作, 难以形成紧密的长期合作关系。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比较松散。由于价值链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大多数还停留在传统信贷支持层面, 金融机构难以进一步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以及农业价值链上其它相关信息, 双方合作有待加深。

(二) 金融机构提供的价值链融资产品供给不足。

一方面, 由于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且多为短期行为, 金融机构无法深入了解农业价值链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参与主体的经营状况等真实信息, 难以真正嵌入到农业价值链内部, 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合格抵押物, 金融机构难以设计出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的意愿和动力不足, 也导致融资产品供给不足 (杨蕾和杨兆廷, 2016) 。

(三) 农业价值链融资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一是农村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从实践来看, 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淡薄,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实际需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合格抵押物、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准确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情况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为了获得信贷支持而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从而令金融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增加。二是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业价值链融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 对于价值链中的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参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尚缺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和规范 (李建英, 20l5) 。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价值链中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 在经营规模、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农业价值链上其他参与主体的期望和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由于经济实力有待加强, 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仅限于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代购代销等单项、初级服务, 难以提供涵盖技术、信息、购销、加工等方面的多元化、一条龙服务, 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相对不强。此外,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在与农业价值链上其他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时面临许多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学习和推广等方面得到的公共服务不足, 生产效率有待提高, 市场竞争优势不突出。

五、对策建议

(一)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价值链其它主体之间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价值链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 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 各参与主体既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 又要受到充分激励, 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进而实现多方互利共赢。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核心企业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打造利益共同体。核心企业应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 以商业信用的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 统一与核心企业签订收购合同, 为核心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价值链中与上下游主体业务关系密切、掌握较多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优势, 加强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需求对接和业务合作, 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同时, 还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优势来降低单个农户的信贷成本 (周妮笛和李明贤, 20l3) 。

(二) 依托农业价值链实现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转。

保证商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信贷资金自动回笼到指定账户, 实现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转, 不仅能有效防范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降低贷后管理成本, 同时也能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周妮笛和李明贤, 2013) 。为此, 金融机构在设计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产品时, 应对信贷资金的发放、使用、还款等环节进行合理设计, 环环相扣, 使信贷资金在农业价值链内部实现有效循环、封闭运转。同时, 应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 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测, 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保证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

(三) 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推广农业价值链融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 仅仅依靠金融机构和各市场主体的自发组织是不够的, 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广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一是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市场主体开展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并建立信用档案, 通过正向激励和逆向惩罚机制来形成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 (王海燕等, 20l1) 。二是针对农村合格抵押物不足的普遍现象, 加快推进农村“五权”改革, 依法对“五权”确权颁证;建立“五权 (1) ”交易平台, 推动农村产权抵押 (质押) 、入股、转让交易;探索对农村“五权”进行资产证券化, 使其成为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三是根据农业内在的弱质性特点,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户的税收优惠、农机补贴、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支持力度,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优。

(四) 依托农业价值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等价值链其他主体所提供的技术支持、金融支持和业务协作关系, 加快实施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 形成规模效应, 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效益。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 在将盈利分配给社员的同时, 保留一定比例的盈余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准备金, 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提高其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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