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稽查局調查通字152056號)。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身份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公司2015-100號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5]74號)(詳見公司2015-108號公告)。

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29號),原文如下:

當事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住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方正證券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真實身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方正證券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當事人方正證券的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方正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2年5月,方正證券長沙黃興中路營業部接入上海銘創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創公司)網關。同年11月,方正證券上海延安西路營業部接入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HOMS系統(以下簡稱HOMS系統)。2015年初,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資管系統(以下簡稱同花順資管系統)接入方正證券。對於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方正證券或者未進行軟件認證許可,或者未對外部系統接入實施有效管理,對相關客戶身份情況缺乏瞭解。

截至調查日,方正證券客戶中有284個主賬戶涉及接入HOMS系統等外接系統。方正證券未按要求採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未能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未採取可靠措施採集、記錄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

同時,方正證券在已知悉並關注HOMS系統等外接系統存在引發違規配資及賬戶實名等風險的情況下,未實施有效的瞭解客戶身份的回訪、檢查等程序。

綜上,方正證券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行為,獲利7,862,735.62元。

以上事實有方正證券情況說明、方正證券辦公OA審批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客戶交易資料、佣金規費統計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在聽證中,方正證券提出:第一,方正證券對同花順資管系統接入不知情。第二,方正證券已按要求採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及實施回訪檢查程序。第三,證監會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和《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作為處罰依據,法律適用不當。第四,證監會認定的違法所得計算有誤。

聽證後,方正證券就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的認為應當扣除的收入和我會進行了共同核算。

對於以上申辯意見,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按照《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方正證券對客戶身份具有審查、瞭解義務,其對接入外部系統不知情進一步印證其沒有盡到相關義務。第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登記結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其客戶證券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而方正證券有284個主賬戶接入HOMS系統等外接系統,開立了大量子賬戶,交易比較異常,方正證券未按《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可靠措施,採集、記錄、存儲、報送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三,《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實施後,方正證券的外接系統未因新規施行而停止,違法行為處於持續或連續狀態,因此我會適用此規定並無不當。我會做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列示的其他規定均為方正證券違反的義務性規定或規則。第四,經核實,我會在違法所得計算中扣除了方正證券接入外部系統但未使用外部系統交易產生的佣金收入。前述事實我會已根據複核情況進行了相應調整。綜上,方正證券關於違法所得計算部分的申辯理由成立,我會予以採納,方正證券的其他申辯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會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方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862,735.62元,並處以15,725,471.2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針對此案,公司已按照監管要求完成了整改;公司對涉及此案所得和處罰金額已於2015年度全額計入預計負債,因此,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2016年及未來財務無重大影響。此案的了結,消除了公司面臨的不確定性,有利於公司未來發展。

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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