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民告銀河證券多收佣金 專家:券商不應“看客下菜”

央廣網北京5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炒股,要給證券公司交一定數量的佣金,也就是每筆交易要按照一定比例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情況下,尤其是牛市的時候,股民可能更在乎交易收益是多少,不太在意這個佣金的比例。其實,這個比例也是很有學問的。

炒股多年的袁先生認為證券公司單方確定交易手續費收取比例不合理,將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北京望京證券營業部和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萬分之四收取佣金,並返還炒股交易多收之佣金16萬多元。日前,此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袁先生2007年5月8日,在銀河證券開戶並簽訂了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指定交易、自助委託交易、網上證券委託、以及股份轉讓委託代理五份協議書,一直在銀河證券進行股票交易。從2007年5月至2014年9月,他在銀河證券的年交易額從最初的幾十萬已經急劇上升到8000多萬,但手續費卻從最初的萬分之二十五點八調整到萬分之十九點九後,幾乎未做調整。

袁先生:交易,從4月份到10月份,打出8000多萬的交易額,手續費就扣了12萬多,7月份的時候,最高一個月交了他們四萬多元的手續費。

袁先生認為,證券公司單方面確定手續費收取比例,給他造成過高的支付負擔。

袁先生:同樣的交易量、同樣的忠誠度、同樣的交易頻率,按照最高四五倍的標準收我費,那這完全是收黑錢,同樣你們營業部假如有一萬個客戶,你給這個客戶萬分之二十,給那個萬分之四,為什麼給我萬分之二十?你這不是歧視消費者嗎?

被告方共同答辯認為,袁先生以他與營業部在2014年10月15日協商確定的萬分之四佣金標準,要求追溯退還自2012年1月1日起高於此佣金標準的佣金,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代:依據被答辯人依法達成的證券交易和代理協議的約定,原告無權要求營業部退還佣金。

被告方指出,營業部佣金收取標準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及200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所簽發的《關於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中最高限和最低限。營業部不存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調高佣金標準,也不存在低於成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代:中國證券協會文件並未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交易量制定收費標準,而是要求在同類客戶同等收費同等忠誠度原則制定證券交易收費標準的原則,授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交易方式、資產規模、交易量等因素,確定差別化的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

法庭上,被告強調 “收費標準已在營業場所公示”,而原告認為:“公示”不等於“告知”。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行情好了,參與炒股的多了,佣金問題得好好研究透徹。很多證券公司都要求,如果股民要求下調自己的佣金比例,要自己聯繫客戶經理。專家對股民和證券公司有什麼建議呢?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廣大股民從這個案例中,應該明確認識到券商和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劉俊海:投資者是委託人,是被代理人,券商是代理人,按照委託合同以及代理法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承人之信、受人之託,納人之財,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而誠信勤勉的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券商要一五一十地向客戶披露自己的收費標準,這樣的話才能合理確定投資者與自己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投資者不願意,他可以去找其他的券商,充分尊重投資者的選擇權。

專家認為,在資本市場中,契約精神所包含的契約自由、契約公平、契約嚴守應該得到充分的體現。

劉俊海:按照契約公平的精神,券商對於所有的客戶都應一碗水端平,而不能看客下菜,同等服務、同等客戶,同等收費,只有這樣才能讓投資者對券商產生高度的信任和信賴。

為了充分保障股民的知情權,專家建議劵商告知不要僅侷限在店堂館所的公示。

劉俊海:其實很多投資者平時並沒有時間到營業部,而是在電腦上、手機上或者電話中完成證券交易的委託手續,所以我個人認為,既要強調券商一對多的公示義務,也要強調一對一的券商針對客戶的個別的通知義務,還消費者一個明白,還券商一個清白,才能打造多贏共享的商業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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