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劉銀海訴被告劉俊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1251號民事判決:被告劉俊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銀海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69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劉俊會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劉銀海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劉俊會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劉俊會
性別:男
年齡:38歲
身份證號:4105811980****903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大河村二區33號
立案時間:2018年6月4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1846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125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4069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19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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