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我退休後到一家企業當顧問,並簽訂了2年勞務協議,我已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領取的工資還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 :退休人員再就業,確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 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你退休後再就業所取得的收入在上述應納稅項目之列,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對你扣繳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就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第七款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離退休後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離退休後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離退休後重新受僱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適用稅目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同其他員工一樣的方法來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 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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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點

王先生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5000元,但王先生曾是建築工程師,有著過硬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曾經負責過很多工程項目,在當地業內小有名氣。一家建築企業得知王先生退休,聘請王先生來做顧問,之後,雙方簽訂了3年勞務協議,約定了報酬等事項,每月工資4500元。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王先生按月領取的養老金5000元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建築企業發的工資4500元先減掉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就是1000元,再乘以適用稅率3%,等於30元,就是說每個月繳30元個人所得稅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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