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採取996工作制,不給員工加班費,員工可以上告公司要求賠償嗎?員工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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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1. 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費。

2. 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加班需要與勞動者協商,最多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必須要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為工資的200%。

3. 若公司隨意延長勞動者工年時間,安排週末加班,以及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報酬,那麼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4. 如果你要主張公司支付加班費,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不然,公司頒發的關於實行996作息時間的制度,你的日常考勤記錄等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0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 據此,如果公司超時加班屬實且不支付加班費,你也可以提出辭職;對此種情況下的辭職,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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