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實施,這7種情況不得「私了」

如今汽車保有量越來越大,道路環境越來越複雜,開車途中發生一些小的刮碰事故也是常有的事。

事故發生後,有的人選擇報警,有的則選擇自行協商解決。其實很多人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哪些情況必須報警、哪些情況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是有明確規定的。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盟盟君帶你梳理一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你要怎麼做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重磅!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實施,這7種情況不得“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怎麼分類?

重磅!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實施,這7種情況不得“私了”

“舊規”僅籠統規定,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新規”則將交通事故根據損失傷亡情況區分為三類事故:

1.財產損失事故

2.傷人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3.死亡事故(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不同類別的交通事故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

在2005年施行的《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中,已經對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等級要求作出了類似規定,“新規”對此作出進一步確認,有利於規範交警部門的執法行為。

什麼情況下必須報警?

重磅!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實施,這7種情況不得“私了”

“新規”對於哪些情況下必須先行報警作出了明確規定,除了死亡事故、傷人事故必須先報警外,還有以下7類財產損失事故也必須立即報警: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3.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4.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7.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以上幾種情況除了第 5 項外,肇事方都涉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所以法律不允許當事人自行調解“私了”,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要第一時間查驗對方的行駛證、觀察對方車輛有無車牌,有無飲酒等情形,一旦發現存在上述幾類情形的,要及時報警,而不應“私了”。否則,私自達成的調解協議可能面臨無效的風險。

新增“深度調查制度”

重磅!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實施,這7種情況不得“私了”

深度調查制度在“新規”中首次出現,在“舊規”中並無規定。“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新規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深度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開展深度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