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姚志斗:購買新車卻故障重重,怎麼辦?

2017年1月,王某在甲市某4S店購買某型號汽車一輛。該車於2017年3月上牌交付後一直未使用。直到同年4月2日,王某駕駛該車出遊,僅僅行駛20公里就出現了儀表盤故障燈紅色報警,顯示車輛變速箱故障,同時掛擋無法行車。王某將車拖回4S店檢查故障,但沒有任何結果,只得將車輛開走。當晚,又出現同樣故障導致無法行駛。最終經4S店檢查表明變速箱存在問題,可以為王某免費更換變速箱。


王某認為該車是新款車,且當時為購買此車耗費較長時間,購買車輛第一次駕駛出遊就遇到這樣的問題說明交付時即為不合格產品,要求4S店退換車或者補償貶值差額。因雙方分歧過大,王某投訴至省消保委。
案件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省消保委調查後表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王某購買的車輛符合免費更換變速箱的條件。但如果要退換整車,須滿足變速箱累計更換兩次,因此王某確實不符合退換貨的條件。又鑑於消費者購買的車輛行駛公里數確實較少,而且在出遊過程中遇到此問題也影響其出行計劃,帶來一定損失,建議4S店從維護其品牌形象和人性化角度出發,給予消費者一定的補償。最終4S店除徹底解決消費者車輛變速箱問題外,贈送價值2萬元的10萬公里免費保養項目,消費者表示滿意。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說法
汽車作為家庭消費的大宗商品,近些年發展迅速,為保障消費者購買、使用汽車時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條款 保障:
購買車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範疇,購車者受到欺詐、侵害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獲得救濟,如銷售過程中以舊充新的,構成欺詐,符合假一賠三的規定;
其次,購買車輛系民事行為,受《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的約束,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應當仔細審查銷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求銷售方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說明,消費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保存證據;

再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佈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為消費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選擇退換貨提供了具體依據。   
根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五種情況出現即可要求退換車:
(1)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等情況的;
(2)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2次修理後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
(3)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
(4)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之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2次後,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5)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
消費者在使用家用汽車過程中出現糾紛的解決途徑: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司法實踐而言,消費者購買家用汽車一旦交易完成、汽車交付完畢,相關三包問題適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但在相關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也不能完全機械套用。如本案中,王某僅行駛了20公里即出現故障,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消費者訂立合同和購買該車輛的初衷,對消費者的心理也造成了負面影響,消費者可以選擇上述途徑進行維權,社會組織、有權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傾斜性保護原則,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另外,汽車生產商、銷售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在提供格式合同給消費者簽訂時要進行充分的提示和說明,這也是生產商、銷售商維護自身品 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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