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審判決後應該在何時履行判決書最好?

起訴離婚一審判決後應該在何時履行判決書最好?

如果您在一審程序中順利獲得離婚判決書,那麼很可能會牽涉到判決書的履行問題。而判決書所規定的的履行時間通常是一個時間段。比如:“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XX元。”那麼,何時是履行離婚判決的最佳時機呢?

本律師最近代理的一件起訴離婚案件判決書中規定:“賈某(化名,原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梁某(化名)三萬元。”我的當事人賈某對該判決非常滿意,草率地打算在第二天就把三萬元匯給被告,幸被本離婚律師及時攔下來。原來,該判決只是一審判決,需要經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待雙方均不上訴才能生效。如果賈某在上訴期內就把錢匯給被告,而被告卻提起上訴的話,賈某日後還要再主張讓被告退還這筆錢,引起這種麻煩是不必要的。那麼,在賈某在十五天過後的第十六天把錢匯給被告可以嗎?本律師依然認為這麼做太草率,因為:如果被告在第十五天才提起上訴,賈先生可能要過幾天才能知曉,那時款項已經匯出還要再追討,依然是個麻煩事兒。所以,本律師建議賈先生在履行期限的最後幾天先找法官詢問一下對方是否提起上訴,如果沒上訴的話再把款項匯給被告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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