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中一定要圍繞關鍵問題發表意見並有證據做支持

起訴離婚中一定要圍繞關鍵問題發表意見並有證據做支持

對於盧女士的應訴想法,本離婚律師並不贊同。本律師一直認為,法院是解決雙方婚姻關係的地方,法院或者判決離婚或者判決不離婚,判決離婚的話附帶解決一下孩子撫養與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法院上絕對不是鬥氣和出氣的地方。如果把出口氣作為打離婚官司的首要目的,則往往會讓當事人失望。畢竟在法庭上要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待和解決婚姻家庭問題。但考慮到盧女士屬於無辜被傳染上了性病,身體受到損害,可以考慮賠償之事。加上看到盧女士對自己的手裡證據很自信。於是,本律師便打算幫助盧女士分析一下她手裡的這些證據。沒想到盧女士拿出的證據只有兩個:1、一位所謂“賣淫女”發給盧女士的辱罵短信,並聲稱戴先生與其相好;2、盧女士患有性病的醫療診斷書。雖然本律師願意相信盧女士所述都是事實,但僅憑這兩樣證據根本不能說服法官,而且還可能帶來被動。原因是:1、無法證實發短信者的真實身份,即便能夠證明是賣淫女,也無法證明其與戴先生存在賣淫嫖娼關係。再退一步講:這位賣淫女真的不顧臉面願意出庭證實與戴先生有非法關係,恐怕也拿不出什麼證據來,畢竟幹這種勾當的人都是小心翼翼的,戴先生也不會例外。所以,如果戴先生在法庭上否認的話,便毫無辦法;2、關於性病診斷證明的問題。首先,該診斷證明是盧女士自己的,並沒有證據證明戴先生也患有同樣的性病。所以,這個證據僅能證明盧女士自己患有性病。法庭上,如果戴先生這麼陳述對該證據的意見還好,否則戴先生完全可以反咬一口,稱盧女士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否則為什麼盧女士自己會無端得性病?果真如此的話,盧女士將會很被動。聽了本律師的意見後,盧女士還心有不甘,並認為可以申請法院對戴先生進行性病的鑑定。但事實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根本無權為查清這種問題而強制戴先生接受鑑定。

其實盧女士想要證明戴先生婚後嫖娼的問題在離婚訴訟中實在不是什麼重要問題。即有明確證據證明戴先生有賣淫嫖娼行為,此類行為也不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的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僅僅有可能讓法院判決戴先生賠償醫藥費而已。從法律上講對該離婚案件沒有什麼實質幫助。更何況蒐集此類證據的難度很大,還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爭得房產等問題上更有現實意義。

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打離婚官司一定要從法律的角度看問題,圍繞那些法官也認為是案件關鍵問題來發表意見並尋找證據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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