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案件的法庭辯論階段該如何闡述感情破裂問題?

起訴離婚案件的法庭辯論階段該如何闡述感情破裂問題?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往往是起訴離婚案件裡法官最為關注的問題,因為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法官不會判離,進而也不會牽涉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當您作為原告已經向法庭出示了感情破裂的證據後還需要在法庭辯論決斷進一步闡述和分析,以此來說服法官判決雙方離婚。本離婚律師認為,在法庭辯論階段,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至少要圍繞離婚證據從四個方面進行闡述:

1、夫妻感情基礎。即雙方婚前瞭解程度,交往時間長短等;

2、婚後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比如一方有外遇、長期分居、性格不合、價值觀差異、婆媳矛盾、女婿和丈母孃矛盾等;

3、夫妻感情現狀。即雙方是否分居、分局是否滿兩年等;

4、有無和好的可能。即雙方的矛盾是不是不可調和的,通過努力是否可以挽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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