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物品損壞 維修費是房東還是租客出?

合租房裡面的傢俱、家用電器等都是共用的,物品用久了或多或少會出現損壞,那麼,合租房家電壞了,應該由誰來承擔維修費用呢?

出租房物品損壞 維修費是房東還是租客出?

一、維修義務是如何界定的?

《租賃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房東有維修義務,但不能一概而論。具體需結合實際情況:

1、因租客人為使用情況導致物品需要維修的,由租客負責維修,可以要求房東配合。

租客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房東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因物品老化導致需要維修的,由房東負責維修,電器類(在保質期)可由產品廠家上門維修,租客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房東在合理期限內維修,房東不履行維修義務時,租客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房東負擔。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租客居住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如果房屋嚴重影響租客使用,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東按照合同賠償。

總而言之,自然老損、管道老化等造成的自然損壞,由房東來承擔費用。一般牆體、水電管道等都屬此列。因使用不當、租戶入住後的人為損壞,維修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具體界定可以找物業或中介上門查看原因。

二、如何避免糾紛?

1、合同中註明購買時間。

房東和租客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作明確的約定。尤其對一些大型傢俱,要在合同上備註新舊程度,最好拍照留底,防止日後產生糾紛。

2、合同中約定清楚責任人。

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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