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上游意識」,擔起「上游責任」!全市「首例」作答!

8月1日,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全市“首例”作答!

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鄧某除被判處有期徒刑外,還需承擔魚類增殖放流的生態修復責任。

小貼士

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全市“首例”作答!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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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鄧某在重慶市永川區鳳凰湖工業園永川河欄杆灘段用電擊的方式捕魚,捕獲漁獲物24.15千克,被永川區公安局民警與永川區農業綜合監察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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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評估,鄧某電捕魚對永川河的成魚造成的總損失量約為96.60千克,導致幼魚直接損失量約為3.08萬尾,對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損失量難以估算。

因此建議在電捕魚水域增殖放流成魚96.60千克、幼魚3.08萬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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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在對鄧某的違法犯罪行為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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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鄧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同時願意承擔附帶民事責任,並主動預繳10000元用於增殖放流購買魚苗。

合議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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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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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認定鄧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全部支持了江津區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責令鄧某增殖放流成魚96.60千克、幼魚3.08萬尾。

長期以來環境資源犯罪中的生態修復需求,多是通過被告人自願修復的方式進行回應,缺乏科學規劃。

在被告人不願承擔修復責任時,一直缺乏有力措施對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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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今年3月2日施行後,重慶宣判的第一件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專業機構鑑定的方式,使得環境資源犯罪中的生態修復措施更加具備科學性。

該案的宣判,標誌著生態修復請求得到了司法的剛性保護,也彰顯了司法機關為把重慶建設成為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和山清水秀美麗之地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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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銳

攝影:吳京烝、張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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