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第一案宣判: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獲賠188萬元

今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於金庸訴江南等被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楊治(筆名:江南)及其餘各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燬庫存書籍,刊登聲明賠禮道歉,並由楊治賠償原告查良鏞(筆名: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被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宣判之後,原被告均未明確是否提出上訴。

同人作品第一案宣判: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獲賠188萬元

據悉,該案被稱為“同人作品國內第一案”。2017年4月25日,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案情回顧

被控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由楊治創作, 北京聯合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出版發行,並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小說以宋代嘉佑年為時間背景,地點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登場的人物是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在大學裡他們和當代的年輕人沒有什麼不同。郭靖和黃蓉是因為一場自行車的事故認識的,而這輛自行車是化學系的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楊康和穆念慈則從中學起就是同學,念慈對楊康的單戀多年無果,最後選擇的人卻是彭連虎……這樣的設置基本可以判斷是一部結合金庸《射鵰英雄傳》、《笑傲江湖》等作的“同人小說”。

原告查良鏞以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楊治,以及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購書中心)共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並由楊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維權合理支出20萬元。

查良鏞起訴稱,小說《此間的少年》(以下簡稱涉案作品)描寫的名稱均來源於原告創作的《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作品(以下統稱為原告作品),涉案作品中的人物間相互關係、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原告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楊治未經原告許可,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此外,原告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取鉅額利潤,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與楊治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被告方則認為,被控侵權作品中的絕大部分人物形象和人物關係,與原告作品即使在抽象的思想層面上也不近似,個別相似之處也只是停留在最抽象的基本人物特徵和人物關係。被控侵權作品對於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故事情節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被告並不存在假借原告之名,誤導消費者,進行“搭便車”的惡意。 小說的寫作和出版行為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被控侵權作品對於原告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元素的使用屬於古往今來常見的創作手法和模式,被控侵權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並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並不違反商業道德。

一審判決:未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是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因此,《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查良鏞高度的智力勞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於網絡供網友免費閱讀,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後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係,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楊治的作品《此間的少年》藉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可以輕而易舉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並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佔了查良鏞使用其作品元素髮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查良鏞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理應知曉《此間的少年》並未經查良鏞許可,若再次出版發行將進一步損害查良鏞的合法權益,且在收到《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後仍未予以停止,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在應訴後停止銷售,主觀上並無任何過錯,查良鏞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附一審法院判決:

同人作品第一案宣判: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獲賠1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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