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解讀

文 | 凌霄 合夥人 陳世奎 匯業律師事務所

近日,《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第700號令公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系統規範我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行政法規,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例相關重點內容的解讀。

一、明確適用範圍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包括用人單位、求職者、勞動者、政府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人力資源市場參與者均被納入該條例適用範圍內。

與此同時,考慮到部分職業的特殊性(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招錄人員、軍隊文職人員聘用、退役士兵安置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類人員的求職、招聘事宜作了特別規定,因此本條最後一款作了特殊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分類管理

條例第十四條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明確劃分為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其中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條例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公益性職能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其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佈;(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同時,條例從行政許可、備案及重大事項報告的角度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第十八條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第二十二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上述規定旨在強化政府主管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息掌握與公開,維護人力資源服務市場秩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解讀

三、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條例分別從求職者個人、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角度,規範相關參與主體的行為。由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尤其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人力資源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條例從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活動規範的角度,作了如下規範:

  • 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通過該條規定,強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於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的審核責任;
  • 第二十九條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佈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 第三十條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該條規定旨在遏制與杜絕部分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假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的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一)營業執照;(二)服務項目;(三)收費標準;(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第三十三條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檯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檯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 第三十六條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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