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赣州市2018年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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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教育公平的重点之一是扶持困难群体。党和国家始终把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受教育权,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战略目标之一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保证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促进教育公平、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问题的最好体现。

为了让广大资助工作者全面了解各阶段资助政策、认真落实资助政策,我们把我市现行资助政策体系进行了归纳、整理,在此作综合、系统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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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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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贫困家庭(城镇低保、特困、支出型低收入家庭,下同)子女;

2、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学生(幼儿)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幼儿);

7、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8、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1、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2、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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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1、资助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所有建档立卡、城镇贫困家庭幼儿都要纳入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幼儿1000元/生/年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年

3、资金来源: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资金予以安排。

4、发放方式:按学期发放。秋季学期10月底前、春季学期4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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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学生,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30%,城市小学10%。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所有寄宿生都应享受补助。

2、评审和发放: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秋季学期10月底前、春季学期5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3、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学校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450元/生/年,即比正常寄宿生多200元/生/年。

(3)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增加500元/生/年。

4、资金来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中央和省按5:5分担;省与县需分担的一般贫困寄宿生补助资金,2007年以前存量部分和2008年增量部分分别按赣府发[2007]3号和赣财教[2008]55号执行;省与县需分担的特教及随班就读寄宿生补助资金,按8:2比例分担;我市建档立卡学生提高标准部分由市、县按2:8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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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贫困生库,只有信息录入贫困生库的学生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1)录入贫困生库的学生比例:按上年度普通高中高一在校生统计年报人数30%(国家贫困县扩大10%)的比例设立贫困生库入库指标上限。其中:5%为调整指标,以备出现突发贫困等情况要补入库时使用。

(2)贫困生库建立及调整时间:县(市、区)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把入库指标上限数按比例分配到各普通高中学校;每年9月20日-10月20日,录入高一新生中贫困生信息,同时,对高二高三老生进行新增或调整贫困生的操作;次年6月,将再次开放贫困生库,进行一次新增或调整的操作。

2、评审和发放: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不作为资助对象。

秋季学期10月底前、春季学期5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3、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各校可视困难情况分1500元、2000元、2500元3个档次资助。

根据扶贫工作要求以及省资助中心《2018年学生资助工作要点》关于“标准最高档”精神,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应按1250元/学期发放。如建档立卡学生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数超过资助总数的50%,则除建档立卡学生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按1250元/学期标准发放外,其他人按750、1000元两档资助,资助学生总数可以不达到在校生数的20%。

4、资金来源: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省、市县(市、区)财政8:2比例分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其中: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残疾学生由残联部门认定。

2、在开学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即免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再对不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禁止“先收费后退费”。

3、免学费学生应是在籍在校学生,因此,补习生不能享受免学费;如当地扶贫部门有要求,应由当地财政负担。

4、免学费标准:每人每年免费标准:省重点高中800元、赣州城区一般高中540元、瑞金一般高中400元、其他县一般高中360元。民办高中比照同类型公办高中标准免学费。

5、资金来源: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省、市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赣财教[2017]20号)。

《赣州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细则》(赣市财教字[2018]38号)第7条规定:超出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经费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负担。

6、完成时间:按学期免除,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各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标准对建档立卡等学生予以减免;秋季学期9月底前完成,春季学期3月底前完成。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1、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并已纳入“高中贫困生库”的考生(包括社会考生)。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省资助标准为5000元,我市每人提标1000元)。

3、完成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发放;必须取得就读高校的回执单才可以发放资助。

4、资金来源:(1)5000元/人部分,省和市、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2)我市提标1000元/人部分,市、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

(四)高考新生入学资助

1、资助对象:贫困生库中学生;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简化程序: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贫困生库基本信息表

2、资助名额:由省分配下达

3、资助标准:录取省内院校500元/人、省外院校1000元/人;用于入学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省内、省外指标调剂时,要先书面报省资助中心,省审批后方可调剂。

4、资金来源:2012年起,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部分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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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在籍”、“在校”两项条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2、中职免学费

(1)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标准: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850元/生/年,普通中专根据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生分专业收费标准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免学费。

3、国家助学金

(1)对象: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11个县)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其他户籍中的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一、二年级在校人数的15%。

(2)标准: 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

4、完成时间:由于省资助中心一般以秋季学期11月、春季学期5月各中职学校在资助系统提交的数据为准结算,因此,秋季学期12月底前、春季学期6月底前完成。

5、资金来源:中央与省按6:4比例分担,省与市县也按6:4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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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

1、申请对象:当年国家正式录取的大专以上高校新生、在读大学生(含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第二学士学位学士、硕士研究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3、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最多可贷款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最多可贷款12000元。

5、办理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7月至10月初。

6、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36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期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8、贴息负担:考入中央高校及外省地方高校的,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的,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9、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及外省地方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考入本省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风险补偿金的主要用途:一是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二是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贷款形成的风险。

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的部分,由国家开行奖励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省开行和县级财政各分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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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从2017届毕业生起,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经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2、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

3、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最高代偿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代偿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高于标准的则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4、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

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5、程 序:

①毕业生本人将《代偿申请表》提交学校毕业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盖章→②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向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代偿申请表》、《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三方《就业协议》→③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申请资助无误后,对《代偿申请表》加盖公章。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在职在岗情况表》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受助毕业生明细表,及时将代偿资金发放至受助毕业生→⑤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报表报省教育厅→⑥省教育厅每年9月底前,在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资助网站公布当年代偿金发放情况。

6、资助来源:省与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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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流程

(一)建立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台帐

1、县、校为了实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全覆盖,必须建立3个建档立卡学生台帐:一是在本县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含外县、外市、外省来读学生)台帐;二是到本市外县就读学生台帐;三是到外市、外省就读学生台帐。

台帐的建立要采取“双线排查”办法,一条线是由县、乡、村帮扶干部以户为单位排查,经村委会和乡镇扶贫部门审查确认后,上报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机构;另一条线是由学校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年龄小或残疾学生由班主任代为申报),由班主任审核、所在学校审查确认后,上报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机构。两条线数据信息相互比对、修正后确定建档立卡学生。

要利用市学生资助中心梳理下发的全市国办系统中0-22周岁人口信息与本地本校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主动比对,有效地确定本市内跨县(市、区)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信息。

乡镇教育部门对排查结果的汇总应有牵头单位,建议牵头单位为乡镇中心小学。

2、村委会应建立建档立卡学生台账。全市所有村委会必须对本村贫困户家庭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大学学生进行调查并建立信息台帐,其中:小学、初中学生要注明是否在就读学校寄宿。

3、对到外市、外省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应由帮扶干部核实学生就读状况(是否读书、是否寄宿等)、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是否获得资助等信息。如学生在就学地获得资助,则需打印银行流水单作佐证资料;如未获资助,则需就读学校出具证明,再予以补发。

(二)建立城镇困难家庭学生信息台帐

仿照建档立卡学生办法,建立在本县就读、到本市外县就读、到外市外省就读3个台帐。

(三)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1、要按照学生资助政策确定的资助比例、对象、标准、时间,履行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录入系统等程序,全面落实资助政策。

2、对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坚持以下原则:

(1)全部资助,严防遗漏;

(2)免予评审;

(3)在本县就读学生(含本市外县、外市、外省来读学生)均由学籍所在地资助机构予以资助;在外市、外省就读的学生如经证实未享受资助,由户籍所在地资助机构予以补发;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春季分流到中职学校的初三学生,如在原初中学校是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生,则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的原则,由原就读的初中学校发放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建档立卡和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必须执行提标政策。

(2)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在录取学校办理了报到手续、录取学校为其办理了学籍后又借读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籍所在学校为其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库并开展资助工作,要确保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全覆盖。

(3)部分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违规招收的低于市教育局确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没有学籍,因此,其中的贫困学生不能按现行政策给予资助,对其扶持和帮助,应由就读学校或就读学校争取社会力量实施。

(4)中职学生参加高考或单招享受高考入学政府资助的处理办法:因学生申请高考入学政府资助的前提必须是高中贫困生库内学生,而中职学校学生没有普通高中学籍,只能以社会考生身份录入“普通高中贫困生库”。根据2016年8月我局《关于确立高考学生政府资助和新生入学资助申请原则的通知》精神,社会考生应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高考入学政府资助。各中职学校应在对本校参加单招并已录取和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贫困情况深入摸底的基础上,逐个通知其中的贫困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在高考当年6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以便各县(市、区)在6月份省资助中心开放“普通高中贫困生库”时能将其录入库内并履行其它必要的资助程序。

4、学生获得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照片、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贫困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跨县(市、区)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扶贫部门证明或国办系统截图作为贫困证明材料,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应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作为贫困证明材料。各学段资助具体要求可咨询就读学校或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

(四)实行资助后告知制度

资助金发放到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教育扶贫资助金发放告知书》,分别由学校和乡镇政府两条线发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村委会,村委会可以将告知书信息与台帐信息核对是否有学生遗漏资助的情况;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告知书要发到学生本人或及监护人;市直学校资助资金发放后,要及时下发资助“回执单”,并要求学生向家长(监护人)获汇报资助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根据告知书去银行查询“一卡通”账号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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