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一文看懂: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最新二审修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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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所作的报告判断,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亮点很多。根据本次会议日程安排,常委会会在8月29日(星期三)上午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稿酬所得等项目的费用扣除,明确赡养老人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等。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包括电子商务法草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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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力度再加码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结合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来看,相当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实际收入金额打八折计入收入额,再并入综合所得;稿酬所得按照实际收入金额打五点六折计入收入额,再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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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二:专项附加扣除变为六项,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明确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就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由一审草案的五项增加为二审草案的六项。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有哪些步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就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不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商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而是由这些部门提出方案,最后由国务院来确定。至于将来国务院是在实施条例中对专项附加扣除直接作出规定,还是以国务院名义单独发布文件作出规定,恐怕还要看国务院的态度。我个人推测应该是后者,而且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一定一次性全部推出。当然,我国税法目前对于税收政策的处理并不十分规范,有些法律要求由国务院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也会采取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具体文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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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三:个税“起征点”仍为6万元/年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定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在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有人表示起征点偏低,应该进一步提高,同时建议适当降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保持个税“起征点”不变,仍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据了解,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此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特殊的“打折”方式计入综合所得,客观上来说,相当于设置了一定比例的“扣除额”、“免征额”,基本减除费用继续提升的难度空前加大

不过,个税起征点不变并不代表纳税人享受的福利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并结合改革过程对该问题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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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四: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有望“先行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出,修改后的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有望“先行一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月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按月换算扣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这一点和一审草案的变化在于,一审草案只是允许“起征点”先行一步,并未允许新的税率表提前一个季度施行,这实际上也是着眼于早日给纳税人减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第四季度将会取消原涉外人士附加扣除1300的规定,同时二审稿并不允许提前适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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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五: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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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六:直接在法律中明确个人所得用于慈善减税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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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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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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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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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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