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88 證券簡稱:*ST巴士 公告編號:2018-102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今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8]39號、《關於對周鑫、王獻蜀、蔣中瀚、吳旻、林盼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42號(以下統稱“決定書”)。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關於對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8]39號

“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未按會計準則要求確認收入

你公司下屬子公司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未嚴格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確認營業收入。2017年巴士科技對未簽訂銷售合同、未取得交付確認函的業務收入進行了確認,對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的準確性產生了影響。

二、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

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部分高管在公章使用過程中違反《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其行為凌駕於公司內部控制之上,導致了部分涉訴案件的發生。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十條、四十五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及時修正並披露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同時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展開自查,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請於2018年6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告和自查報告報送我局。

如對本監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於對周鑫、王獻蜀、蔣中瀚、吳旻、林盼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42號

“周鑫、王獻蜀、蔣中瀚、吳旻、林盼東:

經查,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在線”)存在如下問題:

一、未按會計準則要求確認收入

巴士在線下屬子公司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未嚴格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確認營業收入。2017年巴士科技對未簽訂銷售合同、未取得交付確認函的業務收入進行了確認,對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的準確性產生了影響。

二、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

巴士在線內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部分高管在公章使用過程中違反《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其行為凌駕於公司內部控制之上,導致了部分涉訴案件的發生。

巴士在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十條、四十五條規定。

巴士在線董事長周鑫、時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王獻蜀、時任副總經理吳旻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準確、管理層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巴士在線時任董事會秘書蔣中瀚、巴士科技財務總監林盼東對公司定期報告業績披露不準確負有主要責任。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予以警示。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對本監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決定書”中提出的上述問題,將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本次整改為契機,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特此公告。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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