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苦思冥想出來的拒交物業費的6大理由,爲啥被法院統統駁回?

業主苦思冥想出來的拒交物業費的6大理由,為啥被法院統統駁回?

業主苦思冥想出來的拒交物業費的

6大理由

為啥都被法院統統駁回

業主苦思冥想出來的拒交物業費的6大理由,為啥被法院統統駁回?

家中失竊,物業為何不賠?房屋質量有問題,物業為何不管?地下室隨便搭建,物業為何不過問……

作為業主,這些問題是不是道出了你的心聲?一旦業主與物業發生矛盾,不少業主會採取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來與物業抗衡。對於業主而言,理所當然地認為:好,既然你不作為,那就別想收我的錢。可是,看似“理直氣壯”的業主,一旦對簿公堂,卻很難獲得法律的支持。

這是為什麼呢?來聽聽南京法院的解答吧。

新聞事件:

10年未交物業費被告了

南京市民顧某,家住溧水區某小區,在小區生活了十多年,可是,從2006年到2015年,他一直都沒有交納過物業費。終於,顧某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對於自己不交物業費的行為,法庭上的顧某依舊理直氣壯。顧某拋出了不交物業費的“六大理由”:

第一,與物業公司未簽訂任何服務協議,不是合同當事人;

第二,房子存在質量問題,從收房第二年就發現房頂及外牆滲水,向物業公司報告,來人修過幾次,但沒有修好;

第三,家中曾發生失竊,並報警,物業公司既沒有履行安保業務,也無法提供監控錄像,造成財產損失;

第四,小轎車停在小區內被撞壞,花費維修費2000元;

第五,地下室公共部位被人侵佔,要求物業拆除,物業不作為;第六,2013年之前房屋沒有裝修,沒有入住,不應交費。

日前,溧水區法院經過審理對此案作出了判決,顧某的六大抗辯理由不成立,判決顧某支付物業費。

審理對此案作出了判決,顧某的六大抗辯理由不成立,判決顧某支付物業費。

熱點關注:

6點理由為何都未被採納?

顧某這麼多答辯理由卻沒有一個被法院採納,這是為什麼呢?

熱點一:

與物業公司沒有簽訂合同,能不能拒交物業費?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另外,雖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人起訴要求業主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熱點二:

房子存在質量問題,能不能拒交物業費?

法官: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屬於開發商遺留問題,應由業主與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中解決,與物業服務合同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據此拒絕交納物業費,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籤委託協議。

熱點三:

能否以人身、財物受損為由拒交物業費?

法官:《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如果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在管理上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業主不能據此拒交物業服務費。

本案中,物業不能提供監控錄像的原因在於開發商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就該位置未設置監控設備,而不是由於物業對監控設備使用不當造成的。車輛損失方面,由於業主未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上,也未交納停車管理費,雙方之間不成立保管關係,物業公司證明不存在過錯,對於車輛損失不承擔責任。

熱點四:

能否以有人私搭亂建為由拒交納物業費?

法官:對於在違法搭建、侵佔公共區域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業主使用人對侵佔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對小區內的私搭亂建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接到業主投訴後,及時與相應業主取得聯繫,發送了書面整改通知書,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對於業主據此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

熱點五:

房子沒有入住,也要交物業費嗎?

法官:最高法《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業費是指物業公司提供公共部位清潔、綠化、公共設施保養、公共秩序維護、安全保衛等具有共同性質的服務,所應收取的費用。物業費具有綜合性,不因個別業主沒有入住而免除。所以,無論業主基於什麼原因未入住,均應交納物業費。關於房屋空置的認定及物業費交納比例,一般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如無有約定,則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微資訊摘編自《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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