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乳山法院發布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典型案例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乳山法院发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苗大鵬起訴李振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12日以(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李振輝位於乳山市金谷園市場西北角制磚廠內座東西向南車間一排,座西北向西車間一排,座東西向北待建二層樓一排,李振輝於同日簽收該裁定書。乳山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振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苗大鵬200000元,判決生效後,李振輝未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義務。2016年7月27日,苗大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李振輝明知上述房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仍然與乳山市金谷園農機市場有限公司簽訂資產置換協議,將該財產置換金谷園市場14-1-1至14-1-4共四戶房產,並作價2432967元抵頂給乳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用以償還李振輝的借款本金、利息等相關費用,致使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魯1083執行1359號案件無法執行。李振輝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振輝公然藐視法律權威,對法院查封的財產未經法院許可擅自處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速遞

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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