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網絡上看到了一則熟人違法操作規程引發的賠償案的文章,在這裡請跟我一同回顧一下事情的經過:
診療經過:一週歲的患兒,因為腹瀉就診,兒科醫生為患兒開具輸液處方一份。
因為當天交費窗口人數較多,該院 B 超室工作的人員王某(患兒親屬)為幫助患兒儘快輸液治療,勸阻患兒家屬不用辦住院手續,至兒科某護士處借了藥,借藥的過程中沒有任何書面證明。
親屬把藥品交給配藥室的護士來配,然後帶著患兒找了兒科護士長來扎點滴,因為兒科門診沒有病床,去了按摩科室打點滴。
患兒在靜點第二瓶液體的時候,突然出現呼吸困難、面子紫鉗、意識不清等異常反應,家屬立刻送孩子到相關科室進行搶救。
患兒輸液當天剩餘的藥水由公安局依法給與封存,並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輸液剩餘藥水封存,送檢的剩餘藥水運用離子色譜分心方法檢出鎂離子含量超高。
患兒因為腹瀉就診,醫生開具處方上並沒有硫酸鎂注射液。問題明顯出在藥品上。最後患兒繼續治療了 23 天,醫院賠償了 10 萬多元。(案件來源醫法諜影)
分析
面對著熟人,尤其是彩超室的工作人員,門診配藥室的護士顯然沒有進行所謂的「四查十對」。
小地方,很多工作人員都本著互相幫忙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原則,殊不知一但是出了問題,都難辭其咎。
這讓我想起了很久前的一件往事。10 多年前,老公的好友住在我們科室,出院要求帶走最後一天的藥,好友的妻子找到我,其實按照操作程序我應該讓她找藥班的護士拿藥,可是我沒有這樣做。
我看了一眼輸液卡,病人靜點左氧氟沙星。於是我去藥品櫃子裡拿藥,這個時候有病人找我加藥,忙亂中我拿了弗羅沙星給了好友的妻子。
下午的時候,藥品護士核對藥品,驚訝的發現少了弗羅沙星多了一瓶左氧氟沙星,不用問,在身邊的我心知肚明。我趕忙給老公的好友打電話,果然和我猜測的是一樣的結果。
好在及時發現了問題,為了彌補我的過錯,我承諾我帶著藥品去他家,換回來。然後直接把吊瓶給他靜點上。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借藥到底該不該借?
第一:筆者覺得應該借。
但是科室要明確剩餘藥品管理制度。要統一由專門的人負責。借藥的時候也要走正常的操作程序即:雙人核對制度。
第二:哪些藥品可以借,哪些藥品不可以借呢?
這是一個大方向,也是一個大原則。每個科室都有一個儲備藥庫。比如借用輸液用的氯化鈉、葡萄糖,外用藥物如開塞露問題都不大。
可是如果借用抗炎藥,需要做過敏試驗的、還有氯化鉀、硫酸鎂等,對不起恕不外借。
第三:借藥的流程
借藥必須寫好借條,留下電話號碼聯繫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內,負責人有權利督促歸還。
還有,如案例中的護士長被別人叫去扎一個吊瓶,這樣的情景在臨床中也是屢見不鮮。
好多護士都覺得,咱護士還有什麼能耐啊不就會扎一個吊瓶麼?難得有人求咱們,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怎麼好意思拒絕呢?
筆者在這裡提醒護士姐妹,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凡是自己沒有參與的配藥,你去操作都是危險的。
筆者醫院兒科有明文規定,護士不準礙於人情去扎點滴。也就是凡是外來帶藥人員請求扎點滴,一律不準。
我們醫務人員也是普通人,面對著熟人,在合適的時候給與開「綠燈」是再所難免的事情。可是要記住不能違反操作程序。操作程序條條框框有時候覺得繁瑣,但是確實是給病人的安全帶來了保障。
護士在面對著熟人的時候,請你一定要保持住一定的界限,理智的面對角色,只有這樣才能履行護理專業行為、有效避免差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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