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太累乘客開車出車禍」的法律問題

“滴滴司機太累乘客開車出車禍”的法律問題

“滴滴司機太累乘客開車出車禍”的法律問題

一、簡述案情

7月22日下午,龐先生和女友王女士兩人搭乘一輛滴滴順風車去西安辦事。行至半路,司機稱自己太累了,要乘客開車,結果王女士駕車期間出了車禍,車上三人均受傷。

二、法律解析

上述案情中出現了三方主體,司機、乘客、滴滴平臺。出了車禍,三方如何擔責呢?

1、滴滴出行公司

相關案例中,滴滴公司的表述大致為:順風車屬於私人小客車合乘,由合乘平臺提供信息服務,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據展示的信息平臺達成合乘民事法律關係,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先由相關的保險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合乘各方依法承擔。合乘平臺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是居間合同不是承運服務。請判決不承擔責任。

小編專門下載了滴滴出行APP,並查看了《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另外,作為法律人的我,又去裁判文書網和威科先行網站查詢了相關案例,對於滴滴公司的表述,法院還是很認可的,因此,按照大數據進行判斷的話,滴滴出行公司應不承擔責任。

2、司機、乘客

題外話,我查看了“百度風雲榜 - 實時熱點”,該熱點排名第二,並打開了幾篇文章,大多是說滴滴平臺和司機有責任,但“乘客開車”主觀上也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到底對不對?嗑瓜子的朋友,估計也是雲裡霧裡的。

正話:司機即合乘提供者,乘客即合乘者,雙方形成了合乘合同關係。滴滴公司作為一個科技企業,既然有《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那麼司機與乘客之間會不會也存在電子合同呢?我利用百度引擎的強大,從xiaojukeji的域名下找到了《合乘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第4款對出現安全責任,應如何擔責作了具體約定:

4. 安全責任:(甲方為司機,乙方為乘客)

1) 甲方應盡合理努力和注意保證乙方在合乘過程中的安全,並承諾安全將乙方按照雙方確定的合乘路線送達目的地。

2) 雙方約定:在合乘過程中,因甲方原因產生的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及其他損失均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

3) 乙方承諾在合乘過程中,盡合理努力和注意與甲方共同保證安全。不得做出干擾甲方駕駛或其它危害安全的行為及行動。

綜上,司機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乘客有義務不去幹擾司機的安全駕駛。結合本事件,第一,“司機太累了,讓乘客去開車”違反了合同約定安全責任的第(1)項;第二,“乘客開車”,合同約定安全責任的第(3)項說的是”雙方共同保證安全“。但雙方明知道不是自己的車,肯定不熟悉所駕駛的車況,會降低安全係數,還逆行而上,這一點上,出了事故雙方都是有責任的。

因此,小編認為滴滴出行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而司機和乘客應會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具體比例由法院自由裁量。

以上內容,為小編個人觀點,供參考閱讀。

數據來源於滴滴APP,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百度搜索引擎等公開渠道。其中《合乘協議》來源於如圖

“滴滴司機太累乘客開車出車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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