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頭們都慌了,美國也要出GDPR了?

6月的時候,包括Amazon,Facebook和Google在內的科技巨頭,紛紛向美國一些組織團體捐贈,以阻止在今年11月份左右國會即將通過通票,試圖將“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alifornia Customer Privacy Act)變成一項法律,問題是,這項法案究竟說了啥,惹得這些科技巨頭們如此慌張?

自打歐洲的《GDPR通用數據保護法》生效以來,對相關行業已然造成了嚴重破壞。而美國正準備將《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變成法律,該法案與《通用數據保護法》有很多的相同之處。上個月,幾位參議員對該提案提出了“同意法案”。今年晚些時候,加州將就這一激怒了Facebook和Google的隱私法案進行投票。

與GDPR一樣,“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旨在吸引人們關注各大科技公司是如何從他們那裡收集的個人信息,以及這些信息如何流入其他公司手中。兩者的相似之處並沒有進一步擴展。

加州消費者隱私權法案會是美國版的GDPR嗎?

當然,這二者並不完全相同。和GDPR一樣,加州法案賦予人們瞭解公司如何收集他們信息的權利。但與GDPR不同的是,加州法案一開始並不要求公司獲得用戶的許可才能收集他們的信息。公司甚至不必給用戶提供”不同意收集個人數據“的選項。

“一旦法案變成法律,便賦予了用戶更廣泛的知情權和是否同意分享個人信息的要求。”與此形成對比的是,GDPR規定了知情同意的要求,律師事務所Michelman&Robinson洛杉磯辦事處及其廣告和數字媒體產業集團主席,管理合夥人Ron Camhi說。

法案裡是怎樣要求的?

公司必須告訴加州居民他們都收集了什麼樣的個人信息,但前提是這些居民要求知道。同理,如果一家公司出售或與另一家公司分享這些信息,而提供這些信息的居民又要求公司告知自己信息的流向,則公司必須告知該人其他公司都包括哪些。如果公司出售信息(如果能確認該公司確實出售了自己的信息),該人可以要求公司停止出售自己的個人信息,公司必須履行這一要求。

法案只針對加州居民?

看法案的名字就知道的確只是針對加州。如果從洛杉磯到了紐約,法案就管不到了。但考慮到加州約有4000萬居民,一旦法案通過,在美國做生意的公司不太可能避免這項法律。

那好,什麼算是“個人信息”呢?

個人信息有很多種。它包括一個人的姓名、郵寄地址、社會保險號碼和駕照號碼等標準內容,以及他們的網絡上的等價物,如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唯一的ID和IP地址。它還包括人口統計數據,如種族或族裔,以及性別和工作等相關數據。

更主要的是,它還包括人們的網頁瀏覽和搜索歷史以及與人們在網站或應用上進行過怎樣操作的相關信息,以及他們與廣告互動的方式。亞馬遜等電子商務網站以及Acxiom和Datalogix等第三方數據提供商將受到與人們購買的產品及其使用的服務相關的數據的影響。該法案還旨在通過包括面部,語音和健康相關數據來阻止來自“物聯網”生態系統的數據。最後,從上述信息中推斷出任何信息的行為(如公司推斷某人是新生兒父母,因為他們剛剛開始購買嬰兒食品和用品)將受法律約束。

還有什麼要求?

人們可以向公司詢問他們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按要求公司必須告知。如果一家公司“出於商業目的”出售或分享這些信息,則個人可以詢問哪些類型的信息被出售或共享以及向誰發送,公司必須告訴該人。

什麼是“商業目的”?

其實關於商業目的的界定很模糊。在廣告方面,它包含許多在網站或應用上投放廣告的程序化流程,例如展示次數衡量,可見度驗證和廣告投放。如果一家公司通過其他公司進行客戶服務,支付處理或網絡安全等事務,並通過該工作分享客戶的個人信息,那也符合條件。

因此,除非一家公司完全孤立地運營其網站或應用程序,並保證沒有使用任何程序化廣告或流量分析軟件 - 後者很可能會收集人們的個人信息並用於商業目的,否則,很難撇清利害關係。

但是,只要該公司符合法案的要求,即如果被用戶詢問,公司按要求滿足用戶的知情權,公司就可以繼續收集該用戶的個人信息,並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即使個人要求公司停止出售其個人的信息的行為,只要公司按照法案的要求操作,該公司仍然可以收集該用戶的信息。

Facebook和Google等科技巨頭為何反對該法案?

Facebook和Google - 以及AT&T,Comcast和Verizon等等科技巨頭都已經分別向加州就業保護委員會捐贈了20萬美元,該組織正在遊說反對該法案。自從捐贈給該組織,Facebook和Verizon已經撤回對反對派組織的支持,儘管此前他們也慷慨捐贈過這些組織。

Facebook,Google,AT&T,Comcast和Verizon都通過使用用戶的數據來定位廣告投放,進而主導或想要主宰數字廣告行業。那麼是否可以說該法案是一個反廣告定位法案?

根據該法案委員會的競選主席Alastair Mactaggart的說法,顯然不是。“我們仍然允許廣告,我們仍然允許有針對性的投放廣告。事實上,Facebook已經限制了使用第三方數據在其平臺上定向投放廣告的行為。”

所以,Facebook和Google為啥要和這法案過不去呢?

呵呵。

https://digiday.com/media/wtf-california-consumer-privacy-act/

編譯:V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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