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招人動不動就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其實很多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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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司招人動不動就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其實很多都是不合法的

真職職友: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3個一”的規定,即一個勞動者與一個用人單位只能有一次試用期。

對此說法在具體理解中有爭議,比如延長試用期算一次嗎?比如勞動者在此期間請假,影響到考察,公司可從試用期中扣除假期天數進而延長試用期。但具體當地是否有相關規定,還是要諮詢當地主管部門。

如果延長試用期,一定在試用期結束前跟員工協商,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原則上不能超過六個月。

現在公司招人動不動就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其實很多都是不合法的

還有試用期長短問題,很多求職者不清楚其中的法律法規,單位說多久就默認多久。其實這方面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參見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現在公司招人動不動就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其實很多都是不合法的

所以下次遇到開口就三個月、半年試用期的公司,不妨大方的問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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